關于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違規儲存危化品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調查報告
關于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違規儲存危化品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調查報告 |
2016年2月2日、2016年2月6日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以下稱大亞灣安監分局)執法人員對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2月2日的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特級動火作業時違反了其制定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月6日的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周圍露天存放48.5噸硫磺。執法人員將相關情況報局領導,經領導審批同意立案,立案號:(惠灣)安監管立〔2016〕01號,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智盛公司),注冊資本:壹仟叁佰萬美元,法定代表人:陳威宇;屬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794672676M;總經理:沈順燁;安全經理:許杰;成立時間為2006年12月31日;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表面活性劑,產品在國內外市場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違法事實證據 (一)當事人出具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資質;
(二)智盛公司提供的總經理沈順燁、安全經理許杰的任命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為智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的事實; (三)大亞灣安監分局2月2日對智盛公司檢查作出的《現場檢查記錄》及抽查到的三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其中:1、2015年10月26日8;45時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屬于特級動火,存在動火時間與動火分析時間間隔超過30分鐘沒有重新取樣分析的情況,違反《智盛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8.4款“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特級動火應隨時進行監測”;2、2016年1月27日15時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屬于特級動火,存在先動火作業再審批的情況,違反《智盛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6.7款“動火作業的各級審批人:在審批《動火證》時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認是否滿足動火要求,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審查《動火證》的辦理是否符程序和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3、2016年1月31日8:30時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屬于特級動火,存在由他人代替總(副)經理批準的情況,違反《智盛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9.4款“特級《動火證》由監火人初審簽字,經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動火區域負責人/技術人員審批、安保部負責人審批,總(副)經理批準”;證明智盛公司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違反《智盛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實; (四)大亞灣安監分局2月6日對智盛公司檢查時拍攝的相片(7張),證明智盛公司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事實; (五)硫磺在《危險化學品名錄》(2015版)中的序號為1290號,證明硫磺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 (六)對智盛公司總經理沈順燁、安全經理許杰的詢問筆錄,證明智盛公司存在違規儲存危化品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事實。
三、違法事實及處理意見
(一)違法事實: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員工在動火作業時違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規定。
處理意見: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監總局第15號令)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建議對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員工在動火作業時違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給予警告,并處貳萬元人民幣罰款;對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總經理沈順燁,處以捌仟元人民幣罰款。 (二)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違規在生產車間周圍露天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情況,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規定。 處理意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建議對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情況,責令改正,并處陸萬元人民幣罰款;
綜上所訴,案件調查人員建議對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意見: 1、對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員工在動火作業時違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給予警告,并處貳萬元人民幣罰款;對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情況,責令改正,并處陸萬元人民幣罰款;根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相關規定,對智盛(惠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兩個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捌萬元人民幣(¥80,000)罰款;對公司總經理沈順燁,處以捌仟元人民幣(¥8,000)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