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統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涉嫌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案的調查報告
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統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涉嫌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案的調查報告 |
2015年7月31日,惠州市安全監管局、大亞灣區安監分局對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統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進行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不完善、作業場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部分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沒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等問題,經報局領導批準,我局于2015年9月16日對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統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公司證照情況。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統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冠特家居公司)位于惠州大亞灣區龍山五路第一工業園,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1300000243398,負責人:王軍太,經營范圍:健康臥室系統開發、設計;家居設計;網上銷售家居;木制家具、鋼木家具、家具原材料、家具五金配件、家飾用品、櫥柜、廚房用品的購銷與生產。 (二)職業危害申報情況。2014年8月27日,冠特家居公司依法向大亞灣安監分局職業健康科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該公司存在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有:粉塵、二甲基苯胺等。 (三)2015年7月31日,惠州市安全監管局、大亞灣區安監分局對冠特家居公司進行安全生產聯合檢查,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不完善、作業場所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部分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沒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等問題。大亞灣區安監分局對應冠特家居公司存在的問題下發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惠灣安監責改〔2015〕Y56號),要求在2015年9月1日前整改完畢。我局如期進行復查,復查發現仍有部分隱患未完成整改:7月31日市、區安全監管部門現場抽查的部分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仍未組織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而是在我局立案調查之后的第二天(2015年9月18日)才組織員工到惠州市職業病防治院(收費票據號為JN91170452,時間為2015年9月18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調查取證情況 (一)當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2014年8月27日,冠特家居公司申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我局執法人員對冠特家居公司副總經理郭惠民、行政部副經理兼安全員肖偉才、當事員工黃平(開料工,2014年6月24日入職,員工入職登記表號碼為0013345789)、張傲(原料工,2013年3月12日入職,員工入職登記表號碼為0013383554)、黃紅濤(原料工,2014年9月11日入職,員工入職登記表號碼為0002564234)等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該公司生產車間存在噪聲、粉塵、二甲基苯胺等職業病危害因素。
(三)冠特家居公司提供的組織有接觸到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到惠陽人民醫院做的《體檢報告》,證明該公司未組織有接觸到職業危害的新員工到有資質的醫院做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事實。
(四)市安全監管局2015年7月31日發出的《現場檢查記錄》、區安監分局《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惠灣安監責改〔2015〕Y56號)、惠州市職業病防治院收費票據(JN91170452)和我局執法人員對冠特家居公司副總經理郭惠民、行政部副經理兼安全員肖偉才、當事員工黃平、張傲、黃紅濤等所做的《詢問筆錄》,證明該公司(用人單位)存在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違法事實。 綜上所述:冠特家居公司工作場所存在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開料車間、生產一部等崗位為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冠特家居公司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其行為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三、處理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七款“(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的規定。結合《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試行)的內容,建議由惠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大亞灣分局對冠特家居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的行為處以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