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0日,某公司拉矯機組準備安裝精矯輥的輥盒,9:45左右設備開箱過程中,在供應商SV人員的指揮下,冷軋項目組員工劉某某右手持榔頭敲落精矯輥支架墊木后,支撐架突然向下傾倒,擠壓到劉某某的右小手臂,送醫院治療。劉某某持榔頭敲落支架墊木后,支撐架突然向下傾倒,擠傷其右小手臂。1、工作人員違章指揮。現場SV工作人員違章指揮,擅自要求甲方員工協助拆除設備包裝用的支撐墊木,且在布置拆除作業時,未告知設備存在的相關風險。2、設備存在安全缺陷。供應商提供的精矯輥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圖紙中設計有機械限位擋塊,但實際卻沒有安裝,供應商將存在安全缺陷的設備發至現場,開箱過程中各方責任人員均未能認真檢查,進而發現隱患。3、危險源辨識不到位。冷軋項目組及精整作業區早會布置工作時,未認真地對當前跟蹤調試期間存在風險、危險源、事故隱患等安全事項進行辨識。(1)各項目組、施工單位、協力單位和設備安裝廠家SV等必須劃分清楚工作界面,在設備熱負荷試車之前禁止甲方人員參與施工方的具體作業。(2)各項目組、作業區開展對設備的安全銷、限位擋塊和安全裝置的檢查,認真落實設備本質化安全。(3)認真落實投產區域、調試區域和施工建設區域的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各單位要利用班前會對當天作業內容、作業風險、安全隱患等安全事項進行告知。(4)貫徹“違章就是犯罪”的理念,各項目合署辦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巡查頻次和考核力度,對于現場違章無論施工單位、協力單位、甲方職工,嚴格按照制度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