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湘陰“2·11”客車墜江事故的批復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湘陰“2·11”客車墜江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湘政[1998]16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現批復如下:
一、1998年2月11日,你省湘陰縣境內發生一起客車在上渡船時墜入江中的特大事故,死亡31人,失蹤32人。事故發生后,湖南省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這起事故的調查工作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同意《報告》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分析。駕駛員張建雄違章操作,臨危處置不當,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楊林賽車隊內部管理混亂,東亞渡口非法渡運,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是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這是—起特大責任事故。
三、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請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黨組織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黨紀處分建議,向司法機關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建議,公開宣布調查處理結果,并將落實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同意《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意見。請認真組織落實,加強交通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同類事故,確保客運安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湘陰“2·11”客車墜江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
(湘政[1998]16號)
國務院:
1998年2月11日凌晨0時30分左右,我省湘陰縣境內發生一起客車上渡船時墜江的特大事故,死亡31人,失蹤32人,客車直接經濟損失2000余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副書記鄭培民,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李貽衡,副省長鄭茂清,省政府副秘書長譚仲池立即率領省公安;交通、勞動等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善后處理及事故調查工作,明確要求有關地市、部門的領導要以高度重視、嚴密組織、通力協作、快速處理、保持穩定的原則,認真做好“2·11”事故的善后處理和調查工作。省政府成立了由鄭茂清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副秘書長鄒育文任副組長,省勞動廳、交通廳、公安廳、監察廳、檢察院、法院及岳陽市、婁底地區、湘陰縣、新化縣等部門和政府負責人組成的湘陰“2·11”事故省、地、縣聯合調查組。經過90多天周密細致的調查,目前事故原因已經查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已經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規格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及善后處理工作情況
1998年2月10日上午9點,懸掛“湘K60514”號牌的“三湘牌”大客車,從新化縣白溪鎮華天酒店門口發出,駛往湘陰縣楊林寨鄉。該車核載45人,據發車時路單記載,有四人購票上車,加上未購票的19名小孩及2名駕駛員、1名售票員共111人。由隨車駕駛員張人君(男,44歲,湘陰楊林寨人)和張建雄(男,30歲,湘陰楊林寨人,事故中已死亡)先后駕駛,首先由張人君駕駛。發車不久,因車內擁擠不堪和故障頻繁等原因,中途有22人下車或轉乘其他車輛,客車也因故障而多次進行維修。約晚8點多,車輛改由張建雄駕駛,于次日(2月11日)凌晨0時10分左右到達湘陰縣西林鄉東亞渡口南岸,比平時約晚點8個小時。此時車中仍有乘客89人。
到達渡口南岸后,張建雄將客車停在離江邊約30米處的磯頭與碼頭交接處,并打開車門,請乘客何先中幫忙在左后輪塞好三角木,然后熄火掛倒擋。10余名乘客下車走動、方便。張建雄不斷按汽車喇叭示意停在對岸的渡船要求過江,部分旅客也不斷呼叫,零時30分許,東亞渡口當班船員夏學安、譚文斌等5人將船開至南岸碼頭。張建雄將車發動,倒車讓何先中拿出三角木,然后熄火,空擋下坡滑向渡船。船上負責指揮的船員譚文斌見客車快速向渡船沖來,連忙交叉揮動雙手制止,并大叫“慢一點”,此時渡船尚未擺正,客車前部左側險些撞上渡船起架桿。車上船后速度開始減慢,但仍繼續向前滑行,張建雄和部分目擊
者大喊“快塞三角木”,船員譚文斌邊喊“來不得”,邊塞三角木,已上渡船的乘客彭育湘等五六人在車前推阻,想控制車輛前移但未能湊效,客車一直前溜,撞落渡船前部的安全警戒橫鏈;緩緩駛出甲板墜入資江中,彭亦被推入水中。
11日凌晨2時30分許,湘陰縣政府辦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家的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立即趕赴現場,迅速成立了事故處理營救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掛帥、縣長牽頭,組織公安、交通、交警、衛生、安辦及有關鄉鎮500多名黨政干部、干警及醫務人員,出動車船100多輛(只)。動員當地群眾1000多名,緊急開展現場救援。隨后,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和岳陽市、婁底地區及新化縣的負責人相繼趕到現場,參與組織指揮搶救工作,成立了由鄭茂清副省長任總指揮,譚仲池副秘書長任組長,岳陽、婁底及省市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省交通廳立即從長沙、岳陽、益陽等地調來3個打撈船隊,于12日凌晨4
時將事故客車打撈出水。當晚將26具遇難者遺體(隨車出水23具,11日白天打撈3具)運往益陽市殯儀館,組織遇難者家屬辨認并火化。
為了尋找失蹤人員,湘陰縣又成立了8個打撈小組;由縣政法委書記、副縣長等縣領導帶隊,組織縣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移民局及有關鄉鎮于部群眾600多人,船只25條,從12日開始,在事故發生處至下游3公里長的水域晝夜巡查打撈,并對沿江100公里水域,進行了近1個月的搜尋。經多方努力,打撈并經遇難者家屬認領的尸體3l具,經公安機關核實,有32人在此次事故中失蹤(待法院宣告死亡),另有26人未落水或從水中逃生。
鑒于這次事故死難者和失蹤人員集中在新化、湘陰兩地,大多屬拓溪庫區移民,處理稍有不當,極易造成不安定因素。領導小組采取“統一負責,相互配合,統一補償標準,分散處理”的原則,縣、鄉、村分級負責,責任到人。湘陰、新化兩縣分別抽調200余人下到各村組;深入到死者和失蹤者親屬家中,做好思想疏導和安撫工作,按省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采取縣、鄉貸款、借款等辦法,確保了補償費和安葬費按標準發放到位。對失蹤人員由兩縣公安局逐人反復核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對集體上訪事件,兩縣政府及有關鄉鎮積極配合省有關部門較好地做好了上訪人員的工作,確保了兩地社會穩定。
二、事故車隊及渡口的基本情況
1、事故車輛所在的楊林寨車隊基本情況。該車隊是湘陰縣楊林寨鄉和新化縣白溪鎮67個村民入股合伙經營的民營組織。1997年7月20日,由新化縣白溪鎮供銷社下崗職工羅業勤總承包,17名股東(新化縣5名、湘陰縣12名)參與承包經營,因羅業勤家住新化縣白溪鎮,對楊林寨車隊管理不方便,便聘其岳父劉躍(原湘陰縣楊林寨鄉鄉政府退休干部)代為管理,聘股東張人君(出事車駕駛員之一)為機務隊長對客車進行機務管理。車隊雖制定了有關管理制度,但管理相當混亂。出事前該車隊共有5臺發動機、4臺“三湘牌”客車、3副牌照,客車的號牌、發動機根據車輛運營、維修保養的情況經常互換使用。
經鑒定,出事客車系挪用“湘K60514”號牌,其自身號牌為“湘F70071”。該車于1989年7月購進,1996、1997兩年內基本上停在車庫內,未進行年檢,牌照也被挪用在其他運營車輛上。1997年6月,車隊用一臺1994年購進的新車掛“湘F70071”牌照,通過了岳陽市交警支隊在湘陰縣交警大隊組織的1997年年檢。1998年客運期間,由于跑新化線路的湘K60514車出了故障,一時難以修復,劉躍就安排人員搶修長期停開的事故車。2月6日修理完畢后,于次日便挪用湘K60514牌照及其行駛證投入春運。隨車駕駛員張建維及售票員張輝義也未辦理春運準駕證和售票員證。
2、車輛出事的東亞渡口基本情況。該東亞渡口位于湘陰縣西林鄉資江西林港下游約4公里處,南岸碼頭地處西林鄉東亞村,北岸碼頭地處南湖洲鎮南邊村,故又有“東南渡口”之稱。該渡口原兩岸分別是經營砂石的簡易碼頭,1996年12月,以東亞村村民夏學安、南邊村村民沈迪安為首先后邀集兩村各5戶村民(其中有黨員譚育云、周運滿)商議入股集資籌建汽車渡口。籌建過程中,經東亞村村委會主任夏學龍(夏學安之兄)出面做工作,湘資烷水管總會副主任陳偉平同意修建汽渡碼頭,1996年12月30日,水管總會水政股股長王成坤向夏學安頒發了水管總會自制的《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汽渡”,加蓋了“湘陰縣新泉區防汛抗旱指揮分部”和“湘陰縣公安局新泉水利執勤室”公章,并收取了2000元的堤防養護費和100元辦證工本費。(事故發生后,1998年2月14日,陳偉平、王成坤找到股東劉少庭補簽了所謂擴建碼頭協議書,落款日期1996年12月30日。)
1997年3月,南北兩岸碼頭基本完工,5月開始試渡,7月下旬正式渡運。至1998年2月11日事故發生。縣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均未批準設置該渡口。拖輪和板劃所有輪駕工作均由夏學安、沈迪安等10名未經專業培訓,未接受任何安全教育,無任何證照的股東擔任,每天分兩班渡運。拖輪和板劃經湖南省船舶檢驗局湘陰船檢所鑒定為“不適航船舶”。
在該渡口碼頭修建和運營過程中,湘陰縣港監所會同縣安委辦、交通局4次到現場制止,先后于1997年3月11日、6月17日、9月19日分別下發了《違章通知書》和《港監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渡,但夏學安等人仍我行我素,進行非法營運,9月15日,南湖洲鎮政府也發文對該渡口做出必須停渡和撤渡的決定。縣港監所在多次制止未果的情況下,于10月13日依法提請湘陰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0月15日縣法院作出裁定,并于10月21日同縣港監所等部門一道,向夏學安等人現場下達《執行通知書》,限夏等人在3日內自行停渡,否則強制執行,但夏等人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繼續非法渡運。1997年12月27日,縣港監所再一次簽發了《船舶違章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渡,但還是沒有任何結果。
三、事故原因分析
經過周密細致地調查取證,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及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導致“2·11”事故直接原因是:
1、駕駛員張建雄違章操作;臨危處置不當,是導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汽車上渡時,張建雄在車輛制動系統未達到安全氣壓的情況下,違反操作規程,空擋熄火滑行上渡,在腳踏制動失效時,沒有使用手制動,臨危驚慌失措,釀成大禍。
2、白溪鎮始發站售票員劉美華,違反始發站嚴禁超載的規定,發售車票89張,致使車輛嚴重超載,是導致此次事故傷亡擴大的直接原因之二。
3、隨車駕乘人員及渡船當班人員違反汽車上渡時,乘客應下車上渡的規定,致使乘客隨車上渡,是導致此次事故傷亡擴大的直接原因之三。
通過調查發現,“2·11”事故除以上直接原因外,楊林寨車隊內部管理混亂,東亞渡口非法渡運,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也是引發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1、楊林寨車隊管理混亂。車隊安全意識淡薄,利欲熏心,車輛維修和保養沒有擺上議事日程,車輛證牌移甲作乙,根據需要隨時互換以逃避檢查,春運前為追求經濟效益,置公安交警部門的通知于不顧,不送出事車輛參加檢驗,駕駛員、售票員不參加學習,致使車輛超負荷運行,嚴重失保失修。
2、東亞渡口的經營者們擅自非法私設汽車渡口,吸引客運車輛過渡。渡船未經檢驗發證,船員無證上崗,渡口、渡船安全設施不齊全,無燈光、無救援設備。在有關部門多次到現場制止的情況下,仍不聽勸阻,強行擺渡。
3、公安交警部門對楊林寨車隊監管不力。岳陽市交警支隊在湘陰縣交警大隊組織的1997年年檢中,沒有檢驗楊林寨車隊送檢車輛的發動機和車架號碼,致使該車隊挪用車牌證照未被發現;1998年害運期間,楊林寨派出所與楊林寨車隊雖然簽定了安全責任狀,但沒有派人到車隊進行安全檢查監督;新化縣白溪鎮派出所對楊林寨車隊在該鎮的始發點,車輛嚴重超載的問題雖提出過口頭批評,但沒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
4、湘資烷水管總會越權批準夏學安等人擴建汽渡碼頭。
5、湘陰縣法院、港監部門對非法渡口制止取締工作不到位。湘陰縣航監所在多次對東亞渡口下達《違章通知書》無效的情況下,向縣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縣法院行政庭也依法作出了裁決,并現場執行,但行政庭未在限期內強制執行,此后沒有再過問此事,也未向任何領導報告。1997年12月27日航監所進行水上春運前安全檢查時,發現東亞渡口仍在渡運;再一次下達了《違章通知書》,但未向縣法院通報,也未向縣政府領導報告,請示解決辦法。
6、政府疏于管理,安全工作措施不力。湘陰縣政府沒有認真貫徹落實1997年7月11日岳陽市政府召開的全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也沒有采取有力措施對非法渡口進行清理取締。結果全縣非法渡口由1997年5月的20處增加到12月的33處。1997年12月中旬縣政府換屆后,在春運安全工作中,也沒有采取針對性措施,對一些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西林鄉政府對東亞渡口沒有進行清理整頓;南湖洲雖然作了一些工作,但收效不大。
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
1、“2·11”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除肇事司機張建雄在事故中死亡外,司法機關已對當班司機張人君,車隊業主羅業勤、劉躍,新化縣白溪鎮發車點售票員劉美華(在逃),東亞渡口牽頭人夏學安、沈迪安實行逮捕,將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2、譚育云,中共黨員,南湖洲鎮南邊村村民,法律意識淡薄,參資入股非法渡運,特別是當有關部門和法院裁定東亞渡口為非法渡口后,仍不帶頭停航撤渡,造成嚴重后果,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3、周運滿,中共黨員,南湖洲鎮南邊村村民,法律意識淡薄,參資入股非法渡運,特別是當有關部門和法院裁定東亞渡口為非法渡口后,仍不帶頭撤渡,造成嚴重后果,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4、劉躍,中共黨員,退休干部(正科級),受聘管理車隊在楊林寨的事務,放松對車隊安全管理,明知事故車輛未經檢驗仍安排其投入客運,造成嚴重后果,司法機關已將其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待追究法律責任后再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5、陳偉平,中共黨員,湘資烷水管總合副主任,越權同意井批準夏學安等人擴建汽渡碼頭,玩忽職守;事故發生后,又偽造“協議”,欺騙組織,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已對其立案偵查,待追究法律責任后再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6、王成坤,中共黨員,湘資烷水管理總會水政股股長,根據陳偉平的安排越權為東亞渡口簽發汽渡經營許可證,玩忽職守;事故發生后,又伙同陳偽造“協議”,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已對其立案偵查,待追究法律責任后,再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7、周志安,中共黨員,湘陰縣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1997年10月21日對東亞渡口下達了取締《行政裁定書》后,沒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不到位,執法不嚴,造成嚴重后果,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已對其立案偵查,待追究法律責任后,再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8、傅介雄,中共黨員,湘陰縣港航監督所所長,l997年12月底知道東亞渡口仍在渡運的情況后,既未向縣法院通報此情況,也末向縣政府報告,請示解決辦法,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9、劉建球,中共黨員,原西林鄉鄉長,1997年12月任西林鄉黨委書記,是全鄉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未履行鄉鎮船舶鄉鎮管的職責,對夏學安等人設置東亞渡口的情況,未對其進行清理整頓,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0、王澤民,中共黨員,湘陰縣公安局揚林寨派出所所長,春運期間派出所對楊林寨車隊安全教育不夠,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車輛未辦春運“三證”投入春運的情況失察,王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1、李克強,中共黨員,湘陰縣公安局副局長兼縣交警大隊隊長,負責交警大隊全面工作,縣交警大隊對楊林賽車隊1994年12月購進一臺新客車直至1998年3月未入戶的情況以及該車長期挪用“湘F7007l”牌照及其行駛證的情況失察,李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2、蔣湘疇,中共黨員,湘陰縣政府安全力公室主任,作為全縣安全工作職能部門負責人,1998年春運期間收到縣航監所給縣政府關于全縣春運水上安全檢查情況的報告、關于全縣私設渡口的通報以及岳陽市交委《關于對湘陰縣鄉鎮船舶、渡口進行安全整頓的函》后,沒有及時報告縣政府領導采取措施,化解隱患,嚴重失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3、李仁洲,中共黨員,縣長助理,1997年7月11日參加岳陽市召開的全市鄉鎮船舶安全工作會議后,沒有向縣政府領導匯報,貫徹落實不力,嚴重失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4、王天明,中共黨員,岳陽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在1997年車輛年檢中,負責湘陰縣車輛年檢工作,對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特別是對初檢員檢驗“湘F70071”牌照車輛時,未對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進行檢驗的行為失察,審查不嚴,以致沒有及時發現楊林寨車隊車輛之間挪用牌照的嚴重違規行為,嚴重失職,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15、張實綱,中共黨員,新化縣白溪鎮政府副鎮長,分管安全工作,對白溪鎮客運車輛管理混亂及嚴重超載的情況失察,嚴重失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6、伍玉肖,中共黨員,新化縣公安局白溪鎮派出所副科級偵查員,負責維護車站交通秩序,檢查機動車的違章行為,曾發現“湘K60514”車輛嚴重超載的問題,制止處罰不力;對1998年2月10日事故車嚴重超載的情況失察,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7、李克威,中共黨員,湘陰縣人民政府副縣長,1997年12月17日分管交通安全等工作,并任1998年全縣春運領導小組組長,是全縣交通安全和1998年春運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在布置1998年春運工作時,調查研究不深入,對東亞渡口及楊林寨車隊存在事故隱患失察,對“2·11”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8、許維,中共黨員,湘陰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1996年11月至1997年12月分管交通工作,是此期間全縣交通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對全縣水上安全及非法渡口清理整領不力,結果全縣非法渡口由1997年5月的20處上升到12月的33處,特別是I997年8月29日,當有關部門向他匯報了夏學安等人非法設置東亞渡口以及處理中遇到困難的情況后,雖對取締工作作了布置,但未抓落實,對東亞渡口的長期存在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9、馮子敬,中共黨員,湘陰縣人大常委會主任,1996年3月至1997年12月任湘陰縣人民政府縣長;是此期間全縣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意識不強,特別是1997年7月11日安排縣長助理李仁洲參加全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后,既未過問會議精神,也未督促分管副縣長許維認真貫徹落實這次會議精神,全縣非法渡口清理整頓措施不力,結果全縣非法渡口由1997年5月的20處上升到12月的33處,馮對東亞渡口的長期存在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0、岳陽市政府和湘陰縣政府應認真吸取“2·11”事故的慘痛教訓,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檢查。湘陰縣人民政府縣長楊太平,是全縣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2·11”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力群,分管交通工作,對“2·11”事故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鑒于楊太平同志是1997年12月縣政府換屆時從岳陽市塞商局調任湘陰縣任縣長的,在客運期間他多次在各種會議上強調安全工作,本人已向組織寫出深刻撿查;劉力群同志是I998年1月上旬市政府換屆時新當選的副市長,春運期間,他長時間到車站碼頭和107國道組織指揮疏導交通,分流乘客,做了大量工作,本人已向組織寫出深刻檢查。對上述兩同志不再追究紀律責任。
五、整改措施
“2·11”事故是我省春運期間發生的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給死難者家屬帶來了極大的痛苦,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安定因素。事故的發生雖屬張建雄違章所致,但也暴露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少問題和漏洞,其教訓極為深刻。
為了吸取“2·11”事故慘痛教訓,切實加強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在近年來不斷加強交通安全工作,全面開展交通安全治理的基礎上,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級各部門繼續認真做好以下整改工作: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務必把搞好安全生產作為發展經濟、穩定大局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各級黨政領導都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經常調查、分析研究安全防范工作,努力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和各項法律、法規、制度及措施的落實,認真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二)認真吸取教訓,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3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湘政發[1973]36號)的要求,全面實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和嚴格的目標管理,使各級領導特別是行政首長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真正負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各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各級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的監督和考核。各級綜合管理生產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管生產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所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激勵和制約機制;各企事業單位要采取措施,努力克服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和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三)加強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重特大傷亡的發生。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明確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小煤窯、加油站、氣體充裝站、易燃易爆和文化娛樂場所等,該停業整頓的要停業整頓,該吊銷執照的要堅決吊銷執照,該關閉的要堅決關閉,決不姑息遷就,形成安全工作真抓實管,嚴抓嚴管的局面。
(四)切實做好交通運輸安全工作。一是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認真研究市場經濟環境下客運車輛的安全措施,恢復和完善交通安全委員會,建立健全和落實各項制度,增強企業和私人車主的安全自我約束能力,加強對車輛、站點的現場監督檢查和對司乘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二是各級交通部門要協助各級政府全面落實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責任,充分發揮港航監督機關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和交通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縣、鄉兩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對鄉鎮船舶的直接管理責任,嚴禁非法設渡,堅決取締“三無船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同時,公安交警部門要改革勤務制度,加強路面控制和對客運車輛管理,嚴禁無證、無照超載超速違章運行和疲勞駕駛,嚴禁將要報廢的車輛轉賣給農村;要合理安排警力,加強道路巡邏,確保國、省道晝夜有民警巡邏執勤,嚴禁病、險車和違章車上路行駛,及時從嚴查處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
五、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要以“2·11”事故為反面教材,以全省交通秩序整頓為契機,廣泛利用各種新聞宣傳媒介開展交通安全宣傳話動,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道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
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指示。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你省《關于湘陰“2·11”客車墜江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湘政[1998]16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現批復如下:
一、1998年2月11日,你省湘陰縣境內發生一起客車在上渡船時墜入江中的特大事故,死亡31人,失蹤32人。事故發生后,湖南省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這起事故的調查工作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同意《報告》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分析。駕駛員張建雄違章操作,臨危處置不當,是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楊林賽車隊內部管理混亂,東亞渡口非法渡運,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是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這是—起特大責任事故。
三、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請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黨組織提出有關責任人員的黨紀處分建議,向司法機關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建議,公開宣布調查處理結果,并將落實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同意《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意見。請認真組織落實,加強交通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同類事故,確保客運安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湘陰“2·11”客車墜江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
(湘政[1998]16號)
國務院:
1998年2月11日凌晨0時30分左右,我省湘陰縣境內發生一起客車上渡船時墜江的特大事故,死亡31人,失蹤32人,客車直接經濟損失2000余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副書記鄭培民,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李貽衡,副省長鄭茂清,省政府副秘書長譚仲池立即率領省公安;交通、勞動等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善后處理及事故調查工作,明確要求有關地市、部門的領導要以高度重視、嚴密組織、通力協作、快速處理、保持穩定的原則,認真做好“2·11”事故的善后處理和調查工作。省政府成立了由鄭茂清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副秘書長鄒育文任副組長,省勞動廳、交通廳、公安廳、監察廳、檢察院、法院及岳陽市、婁底地區、湘陰縣、新化縣等部門和政府負責人組成的湘陰“2·11”事故省、地、縣聯合調查組。經過90多天周密細致的調查,目前事故原因已經查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已經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規格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經過及善后處理工作情況
1998年2月10日上午9點,懸掛“湘K60514”號牌的“三湘牌”大客車,從新化縣白溪鎮華天酒店門口發出,駛往湘陰縣楊林寨鄉。該車核載45人,據發車時路單記載,有四人購票上車,加上未購票的19名小孩及2名駕駛員、1名售票員共111人。由隨車駕駛員張人君(男,44歲,湘陰楊林寨人)和張建雄(男,30歲,湘陰楊林寨人,事故中已死亡)先后駕駛,首先由張人君駕駛。發車不久,因車內擁擠不堪和故障頻繁等原因,中途有22人下車或轉乘其他車輛,客車也因故障而多次進行維修。約晚8點多,車輛改由張建雄駕駛,于次日(2月11日)凌晨0時10分左右到達湘陰縣西林鄉東亞渡口南岸,比平時約晚點8個小時。此時車中仍有乘客89人。
到達渡口南岸后,張建雄將客車停在離江邊約30米處的磯頭與碼頭交接處,并打開車門,請乘客何先中幫忙在左后輪塞好三角木,然后熄火掛倒擋。10余名乘客下車走動、方便。張建雄不斷按汽車喇叭示意停在對岸的渡船要求過江,部分旅客也不斷呼叫,零時30分許,東亞渡口當班船員夏學安、譚文斌等5人將船開至南岸碼頭。張建雄將車發動,倒車讓何先中拿出三角木,然后熄火,空擋下坡滑向渡船。船上負責指揮的船員譚文斌見客車快速向渡船沖來,連忙交叉揮動雙手制止,并大叫“慢一點”,此時渡船尚未擺正,客車前部左側險些撞上渡船起架桿。車上船后速度開始減慢,但仍繼續向前滑行,張建雄和部分目擊
者大喊“快塞三角木”,船員譚文斌邊喊“來不得”,邊塞三角木,已上渡船的乘客彭育湘等五六人在車前推阻,想控制車輛前移但未能湊效,客車一直前溜,撞落渡船前部的安全警戒橫鏈;緩緩駛出甲板墜入資江中,彭亦被推入水中。
11日凌晨2時30分許,湘陰縣政府辦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家的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立即趕赴現場,迅速成立了事故處理營救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掛帥、縣長牽頭,組織公安、交通、交警、衛生、安辦及有關鄉鎮500多名黨政干部、干警及醫務人員,出動車船100多輛(只)。動員當地群眾1000多名,緊急開展現場救援。隨后,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和岳陽市、婁底地區及新化縣的負責人相繼趕到現場,參與組織指揮搶救工作,成立了由鄭茂清副省長任總指揮,譚仲池副秘書長任組長,岳陽、婁底及省市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省交通廳立即從長沙、岳陽、益陽等地調來3個打撈船隊,于12日凌晨4
時將事故客車打撈出水。當晚將26具遇難者遺體(隨車出水23具,11日白天打撈3具)運往益陽市殯儀館,組織遇難者家屬辨認并火化。
為了尋找失蹤人員,湘陰縣又成立了8個打撈小組;由縣政法委書記、副縣長等縣領導帶隊,組織縣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移民局及有關鄉鎮于部群眾600多人,船只25條,從12日開始,在事故發生處至下游3公里長的水域晝夜巡查打撈,并對沿江100公里水域,進行了近1個月的搜尋。經多方努力,打撈并經遇難者家屬認領的尸體3l具,經公安機關核實,有32人在此次事故中失蹤(待法院宣告死亡),另有26人未落水或從水中逃生。
鑒于這次事故死難者和失蹤人員集中在新化、湘陰兩地,大多屬拓溪庫區移民,處理稍有不當,極易造成不安定因素。領導小組采取“統一負責,相互配合,統一補償標準,分散處理”的原則,縣、鄉、村分級負責,責任到人。湘陰、新化兩縣分別抽調200余人下到各村組;深入到死者和失蹤者親屬家中,做好思想疏導和安撫工作,按省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采取縣、鄉貸款、借款等辦法,確保了補償費和安葬費按標準發放到位。對失蹤人員由兩縣公安局逐人反復核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對集體上訪事件,兩縣政府及有關鄉鎮積極配合省有關部門較好地做好了上訪人員的工作,確保了兩地社會穩定。
二、事故車隊及渡口的基本情況
1、事故車輛所在的楊林寨車隊基本情況。該車隊是湘陰縣楊林寨鄉和新化縣白溪鎮67個村民入股合伙經營的民營組織。1997年7月20日,由新化縣白溪鎮供銷社下崗職工羅業勤總承包,17名股東(新化縣5名、湘陰縣12名)參與承包經營,因羅業勤家住新化縣白溪鎮,對楊林寨車隊管理不方便,便聘其岳父劉躍(原湘陰縣楊林寨鄉鄉政府退休干部)代為管理,聘股東張人君(出事車駕駛員之一)為機務隊長對客車進行機務管理。車隊雖制定了有關管理制度,但管理相當混亂。出事前該車隊共有5臺發動機、4臺“三湘牌”客車、3副牌照,客車的號牌、發動機根據車輛運營、維修保養的情況經常互換使用。
經鑒定,出事客車系挪用“湘K60514”號牌,其自身號牌為“湘F70071”。該車于1989年7月購進,1996、1997兩年內基本上停在車庫內,未進行年檢,牌照也被挪用在其他運營車輛上。1997年6月,車隊用一臺1994年購進的新車掛“湘F70071”牌照,通過了岳陽市交警支隊在湘陰縣交警大隊組織的1997年年檢。1998年客運期間,由于跑新化線路的湘K60514車出了故障,一時難以修復,劉躍就安排人員搶修長期停開的事故車。2月6日修理完畢后,于次日便挪用湘K60514牌照及其行駛證投入春運。隨車駕駛員張建維及售票員張輝義也未辦理春運準駕證和售票員證。
2、車輛出事的東亞渡口基本情況。該東亞渡口位于湘陰縣西林鄉資江西林港下游約4公里處,南岸碼頭地處西林鄉東亞村,北岸碼頭地處南湖洲鎮南邊村,故又有“東南渡口”之稱。該渡口原兩岸分別是經營砂石的簡易碼頭,1996年12月,以東亞村村民夏學安、南邊村村民沈迪安為首先后邀集兩村各5戶村民(其中有黨員譚育云、周運滿)商議入股集資籌建汽車渡口。籌建過程中,經東亞村村委會主任夏學龍(夏學安之兄)出面做工作,湘資烷水管總會副主任陳偉平同意修建汽渡碼頭,1996年12月30日,水管總會水政股股長王成坤向夏學安頒發了水管總會自制的《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為“汽渡”,加蓋了“湘陰縣新泉區防汛抗旱指揮分部”和“湘陰縣公安局新泉水利執勤室”公章,并收取了2000元的堤防養護費和100元辦證工本費。(事故發生后,1998年2月14日,陳偉平、王成坤找到股東劉少庭補簽了所謂擴建碼頭協議書,落款日期1996年12月30日。)
1997年3月,南北兩岸碼頭基本完工,5月開始試渡,7月下旬正式渡運。至1998年2月11日事故發生。縣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均未批準設置該渡口。拖輪和板劃所有輪駕工作均由夏學安、沈迪安等10名未經專業培訓,未接受任何安全教育,無任何證照的股東擔任,每天分兩班渡運。拖輪和板劃經湖南省船舶檢驗局湘陰船檢所鑒定為“不適航船舶”。
在該渡口碼頭修建和運營過程中,湘陰縣港監所會同縣安委辦、交通局4次到現場制止,先后于1997年3月11日、6月17日、9月19日分別下發了《違章通知書》和《港監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渡,但夏學安等人仍我行我素,進行非法營運,9月15日,南湖洲鎮政府也發文對該渡口做出必須停渡和撤渡的決定。縣港監所在多次制止未果的情況下,于10月13日依法提請湘陰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0月15日縣法院作出裁定,并于10月21日同縣港監所等部門一道,向夏學安等人現場下達《執行通知書》,限夏等人在3日內自行停渡,否則強制執行,但夏等人拒不執行法院裁定,繼續非法渡運。1997年12月27日,縣港監所再一次簽發了《船舶違章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渡,但還是沒有任何結果。
三、事故原因分析
經過周密細致地調查取證,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及調查組成員一致認定,導致“2·11”事故直接原因是:
1、駕駛員張建雄違章操作;臨危處置不當,是導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汽車上渡時,張建雄在車輛制動系統未達到安全氣壓的情況下,違反操作規程,空擋熄火滑行上渡,在腳踏制動失效時,沒有使用手制動,臨危驚慌失措,釀成大禍。
2、白溪鎮始發站售票員劉美華,違反始發站嚴禁超載的規定,發售車票89張,致使車輛嚴重超載,是導致此次事故傷亡擴大的直接原因之二。
3、隨車駕乘人員及渡船當班人員違反汽車上渡時,乘客應下車上渡的規定,致使乘客隨車上渡,是導致此次事故傷亡擴大的直接原因之三。
通過調查發現,“2·11”事故除以上直接原因外,楊林寨車隊內部管理混亂,東亞渡口非法渡運,有關職能部門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也是引發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1、楊林寨車隊管理混亂。車隊安全意識淡薄,利欲熏心,車輛維修和保養沒有擺上議事日程,車輛證牌移甲作乙,根據需要隨時互換以逃避檢查,春運前為追求經濟效益,置公安交警部門的通知于不顧,不送出事車輛參加檢驗,駕駛員、售票員不參加學習,致使車輛超負荷運行,嚴重失保失修。
2、東亞渡口的經營者們擅自非法私設汽車渡口,吸引客運車輛過渡。渡船未經檢驗發證,船員無證上崗,渡口、渡船安全設施不齊全,無燈光、無救援設備。在有關部門多次到現場制止的情況下,仍不聽勸阻,強行擺渡。
3、公安交警部門對楊林寨車隊監管不力。岳陽市交警支隊在湘陰縣交警大隊組織的1997年年檢中,沒有檢驗楊林寨車隊送檢車輛的發動機和車架號碼,致使該車隊挪用車牌證照未被發現;1998年害運期間,楊林寨派出所與楊林寨車隊雖然簽定了安全責任狀,但沒有派人到車隊進行安全檢查監督;新化縣白溪鎮派出所對楊林寨車隊在該鎮的始發點,車輛嚴重超載的問題雖提出過口頭批評,但沒有采取有力措施制止。
4、湘資烷水管總會越權批準夏學安等人擴建汽渡碼頭。
5、湘陰縣法院、港監部門對非法渡口制止取締工作不到位。湘陰縣航監所在多次對東亞渡口下達《違章通知書》無效的情況下,向縣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縣法院行政庭也依法作出了裁決,并現場執行,但行政庭未在限期內強制執行,此后沒有再過問此事,也未向任何領導報告。1997年12月27日航監所進行水上春運前安全檢查時,發現東亞渡口仍在渡運;再一次下達了《違章通知書》,但未向縣法院通報,也未向縣政府領導報告,請示解決辦法。
6、政府疏于管理,安全工作措施不力。湘陰縣政府沒有認真貫徹落實1997年7月11日岳陽市政府召開的全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也沒有采取有力措施對非法渡口進行清理取締。結果全縣非法渡口由1997年5月的20處增加到12月的33處。1997年12月中旬縣政府換屆后,在春運安全工作中,也沒有采取針對性措施,對一些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西林鄉政府對東亞渡口沒有進行清理整頓;南湖洲雖然作了一些工作,但收效不大。
四、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意見
1、“2·11”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除肇事司機張建雄在事故中死亡外,司法機關已對當班司機張人君,車隊業主羅業勤、劉躍,新化縣白溪鎮發車點售票員劉美華(在逃),東亞渡口牽頭人夏學安、沈迪安實行逮捕,將依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2、譚育云,中共黨員,南湖洲鎮南邊村村民,法律意識淡薄,參資入股非法渡運,特別是當有關部門和法院裁定東亞渡口為非法渡口后,仍不帶頭停航撤渡,造成嚴重后果,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3、周運滿,中共黨員,南湖洲鎮南邊村村民,法律意識淡薄,參資入股非法渡運,特別是當有關部門和法院裁定東亞渡口為非法渡口后,仍不帶頭撤渡,造成嚴重后果,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
4、劉躍,中共黨員,退休干部(正科級),受聘管理車隊在楊林寨的事務,放松對車隊安全管理,明知事故車輛未經檢驗仍安排其投入客運,造成嚴重后果,司法機關已將其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待追究法律責任后再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5、陳偉平,中共黨員,湘資烷水管總合副主任,越權同意井批準夏學安等人擴建汽渡碼頭,玩忽職守;事故發生后,又偽造“協議”,欺騙組織,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已對其立案偵查,待追究法律責任后再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6、王成坤,中共黨員,湘資烷水管理總會水政股股長,根據陳偉平的安排越權為東亞渡口簽發汽渡經營許可證,玩忽職守;事故發生后,又伙同陳偽造“協議”,檢察機關以濫用職權罪已對其立案偵查,待追究法律責任后,再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7、周志安,中共黨員,湘陰縣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1997年10月21日對東亞渡口下達了取締《行政裁定書》后,沒有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不到位,執法不嚴,造成嚴重后果,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已對其立案偵查,待追究法律責任后,再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8、傅介雄,中共黨員,湘陰縣港航監督所所長,l997年12月底知道東亞渡口仍在渡運的情況后,既未向縣法院通報此情況,也末向縣政府報告,請示解決辦法,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9、劉建球,中共黨員,原西林鄉鄉長,1997年12月任西林鄉黨委書記,是全鄉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未履行鄉鎮船舶鄉鎮管的職責,對夏學安等人設置東亞渡口的情況,未對其進行清理整頓,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10、王澤民,中共黨員,湘陰縣公安局揚林寨派出所所長,春運期間派出所對楊林寨車隊安全教育不夠,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車輛未辦春運“三證”投入春運的情況失察,王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1、李克強,中共黨員,湘陰縣公安局副局長兼縣交警大隊隊長,負責交警大隊全面工作,縣交警大隊對楊林賽車隊1994年12月購進一臺新客車直至1998年3月未入戶的情況以及該車長期挪用“湘F7007l”牌照及其行駛證的情況失察,李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2、蔣湘疇,中共黨員,湘陰縣政府安全力公室主任,作為全縣安全工作職能部門負責人,1998年春運期間收到縣航監所給縣政府關于全縣春運水上安全檢查情況的報告、關于全縣私設渡口的通報以及岳陽市交委《關于對湘陰縣鄉鎮船舶、渡口進行安全整頓的函》后,沒有及時報告縣政府領導采取措施,化解隱患,嚴重失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3、李仁洲,中共黨員,縣長助理,1997年7月11日參加岳陽市召開的全市鄉鎮船舶安全工作會議后,沒有向縣政府領導匯報,貫徹落實不力,嚴重失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4、王天明,中共黨員,岳陽市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在1997年車輛年檢中,負責湘陰縣車輛年檢工作,對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特別是對初檢員檢驗“湘F70071”牌照車輛時,未對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進行檢驗的行為失察,審查不嚴,以致沒有及時發現楊林寨車隊車輛之間挪用牌照的嚴重違規行為,嚴重失職,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15、張實綱,中共黨員,新化縣白溪鎮政府副鎮長,分管安全工作,對白溪鎮客運車輛管理混亂及嚴重超載的情況失察,嚴重失職,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6、伍玉肖,中共黨員,新化縣公安局白溪鎮派出所副科級偵查員,負責維護車站交通秩序,檢查機動車的違章行為,曾發現“湘K60514”車輛嚴重超載的問題,制止處罰不力;對1998年2月10日事故車嚴重超載的情況失察,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7、李克威,中共黨員,湘陰縣人民政府副縣長,1997年12月17日分管交通安全等工作,并任1998年全縣春運領導小組組長,是全縣交通安全和1998年春運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在布置1998年春運工作時,調查研究不深入,對東亞渡口及楊林寨車隊存在事故隱患失察,對“2·11”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8、許維,中共黨員,湘陰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1996年11月至1997年12月分管交通工作,是此期間全縣交通安全的主要責任人,對全縣水上安全及非法渡口清理整領不力,結果全縣非法渡口由1997年5月的20處上升到12月的33處,特別是I997年8月29日,當有關部門向他匯報了夏學安等人非法設置東亞渡口以及處理中遇到困難的情況后,雖對取締工作作了布置,但未抓落實,對東亞渡口的長期存在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9、馮子敬,中共黨員,湘陰縣人大常委會主任,1996年3月至1997年12月任湘陰縣人民政府縣長;是此期間全縣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意識不強,特別是1997年7月11日安排縣長助理李仁洲參加全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會議后,既未過問會議精神,也未督促分管副縣長許維認真貫徹落實這次會議精神,全縣非法渡口清理整頓措施不力,結果全縣非法渡口由1997年5月的20處上升到12月的33處,馮對東亞渡口的長期存在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0、岳陽市政府和湘陰縣政府應認真吸取“2·11”事故的慘痛教訓,向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檢查。湘陰縣人民政府縣長楊太平,是全縣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2·11”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岳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力群,分管交通工作,對“2·11”事故也負有一定領導責任。鑒于楊太平同志是1997年12月縣政府換屆時從岳陽市塞商局調任湘陰縣任縣長的,在客運期間他多次在各種會議上強調安全工作,本人已向組織寫出深刻撿查;劉力群同志是I998年1月上旬市政府換屆時新當選的副市長,春運期間,他長時間到車站碼頭和107國道組織指揮疏導交通,分流乘客,做了大量工作,本人已向組織寫出深刻檢查。對上述兩同志不再追究紀律責任。
五、整改措施
“2·11”事故是我省春運期間發生的一起特大交通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給死難者家屬帶來了極大的痛苦,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安定因素。事故的發生雖屬張建雄違章所致,但也暴露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少問題和漏洞,其教訓極為深刻。
為了吸取“2·11”事故慘痛教訓,切實加強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在近年來不斷加強交通安全工作,全面開展交通安全治理的基礎上,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級各部門繼續認真做好以下整改工作: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提高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務必把搞好安全生產作為發展經濟、穩定大局的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各級黨政領導都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經常調查、分析研究安全防范工作,努力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和各項法律、法規、制度及措施的落實,認真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
(二)認真吸取教訓,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36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湘政發[1973]36號)的要求,全面實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和嚴格的目標管理,使各級領導特別是行政首長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真正負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各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各級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的監督和考核。各級綜合管理生產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管生產的同時必須加強對所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激勵和制約機制;各企事業單位要采取措施,努力克服安全生產中的薄弱環節和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三)加強對重、特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力度,最大限度地減少重特大傷亡的發生。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明確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三資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小煤窯、加油站、氣體充裝站、易燃易爆和文化娛樂場所等,該停業整頓的要停業整頓,該吊銷執照的要堅決吊銷執照,該關閉的要堅決關閉,決不姑息遷就,形成安全工作真抓實管,嚴抓嚴管的局面。
(四)切實做好交通運輸安全工作。一是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認真研究市場經濟環境下客運車輛的安全措施,恢復和完善交通安全委員會,建立健全和落實各項制度,增強企業和私人車主的安全自我約束能力,加強對車輛、站點的現場監督檢查和對司乘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二是各級交通部門要協助各級政府全面落實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責任,充分發揮港航監督機關對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和交通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的職能作用,縣、鄉兩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對鄉鎮船舶的直接管理責任,嚴禁非法設渡,堅決取締“三無船舶”,確保水上交通安全。同時,公安交警部門要改革勤務制度,加強路面控制和對客運車輛管理,嚴禁無證、無照超載超速違章運行和疲勞駕駛,嚴禁將要報廢的車輛轉賣給農村;要合理安排警力,加強道路巡邏,確保國、省道晝夜有民警巡邏執勤,嚴禁病、險車和違章車上路行駛,及時從嚴查處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
五、大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要以“2·11”事故為反面教材,以全省交通秩序整頓為契機,廣泛利用各種新聞宣傳媒介開展交通安全宣傳話動,提高廣大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道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
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指示。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