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聚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中毒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1月16日上午9時10分左右,泰州聚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州市農業開發區進行污水管網疏通施工時,發生1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3.57萬元人民幣。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權,2019年1月24日,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總工會、住建局及農業開發區管委會派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監委、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對這起事故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專家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泰州聚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力公司),略。
(二)工程情況
2017年3月和2018年4月,泰州現代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分兩次將轄區內排水設施疏通、維護工程發包給泰州市海陵區市政工程養護管理處(以下簡稱:海陵市政養護處),并將工程監理發包給泰州市華達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海陵市政養護處將2017年和2018年的施工勞務發包給聚力公司。
2018年11月9日,工程通過竣工驗收。
(三)涉事污水井情況
涉事污水井位于泰州市農業開發區紅旗大道和蘇紅路交界處西南角,距紅旗大道約30米,呈圓柱體,井口直徑約0.6米,深約6米。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因2017年和2018年聚力公司連續承攬了農業開發區排水設施疏通、維護工程施工勞務,為繼續承攬該項目的施工勞務,2019年1月16日上午8時左右,在未簽訂相關協議情況下,聚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繆某某自行組織人員對涉事污水井進行疏通作業。根據繆某某安排,袁某某下井作業,9時左右袁某某昏迷在井底,繆某某隨即攜繩索下井施救,袁某某被救出,繆某某昏迷在井內,其父繆某貴見狀也攜繩索下井施救,但未能將繆某某救出,繆某貴被井上人員拉出。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20、110、119電話,繆某某被消防救援人員從井內救出,經泰州市中醫院搶救無效于中午11時左右死亡,診斷為沼氣中毒。袁某某被送往泰州市中醫院治療,當日出院。
三、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3.57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井下作業前,未按規定進行有害氣體檢測,下井作業人員和施救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個人防護設備,致中毒事故發生。
(二)間接原因
聚力公司未對下井作業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也未在下井作業前組織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知識缺乏。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實施安全管理。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泰州聚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1·16”一般中毒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人及處理建議
繆某某,聚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組織井下作業前,未按規定進行有害氣體檢測,未督促下井作業人員佩戴隔離式防毒面具等防護設備。本人在未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盲目下井施救,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二)事故責任單位及處理建議
聚力公司,未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管理;未對下井作業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也未在下井作業前組織安全技術交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泰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聚力公司應從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訓,組織施工時,要安排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管理,及時排查事故隱患,特別是組織下井等危險作業時要嚴格按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關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要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
2.海陵市政養護處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協調、管理,要求施工單位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備并督促正確使用;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