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9·19”特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于廣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發市場“9·19”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桂政報[1998]143號,以下簡稱《報告》)收悉。經商有關部門,現批復如下:
一、1997年9月19日,你區柳州市白運食品批發市場發生特大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900萬元,受災業主271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事故發生后,你區人民政府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這起事故的調查工作符合《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34號)的有關規定。
二、同意《報告》對事故原因和性質的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白運市場一樓配電線路38號、42號和43號攤位的進戶線連接處,因接觸不良過熱,導致局部絕緣失效,產生對地放電火花,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災。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同意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請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有關責任人員的黨紀處理,請按照黨紀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人員,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請公開宣布調查處理結果,并將落實情況報國家經貿委備案。
四、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防止發生同類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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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關于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關于廣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發市場“9·19”特大火災事故調查情況及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請示》的批復
(監辦函執字[1998]6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廳:
你們《關于廣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發市場“9·19”特大火災事故調查情況及責任人員處理意見的請示》收悉。經監察部1998年第28次部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你們提出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對責任人員的黨紀處理,按照黨紀有關規定辦理。請你們將處理決定和有關材料報監察部備案(材料請徑寄執法監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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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部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關于廣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發市場 “9·19”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
(桂政報[1998]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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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1997年9月19日,我區柳州市白云食品批發市場發生了一起特大火災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1900萬元。事故發生后,柳州市黨委、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進行搶救,并積極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了事故調查組到柳州進行調查了解,并根據調查結果對造成這次事故的直接和間接責任人提出了處理意見。現將這次特大事故的調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事故經過
1997年9月19日,我區柳州市白云食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白云市場)發生一起特大火災。當日凌晨2時40分許,正在市場前大門值班的保安員韋咸成發現市場內一樓入口處的38#攤位門面內西南面隔墻中間離地面高約2.3米處,有蘭色電弧閃光,并聽到電打火聲,感覺情況有異,立即跑到離現場約20米遠的值班室,向白云工商所值班的副所長李雄報告。約3分鐘后,韋咸成跑回現場,只見門面內已起火,考慮僅自己一人救不了火,于是又跑上市場二樓找值班的另外兩名保安員。在呼叫和敲門均無人作出及時答應的情況下,韋咸成回到一樓起火處,在李雄的指揮下,用一干粉滅火器將門面玻璃砸爛,沖進門面后打開滅火器進行撲火,但是滅火器噴不出藥粉,而后聞訊趕來的保安員歐譚敏、梁鈞雄先后遞給韋咸成一個滅火器和一條接在市場內消防栓上的消防水帶,韋噴完滅火器后,又用消防水帶進行滅火。但由于水帶上沒有水槍,噴出的水不足一米遠,起不到應有的滅火效果,再加上當時正刮著較大的西北風,火勢越來越大,與38#攤位相鄰的39#、42#、43#等三家門面相繼起火。約2時50分,李雄才用手機撥打“119”電話報警。2時51分,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接到報警電話,立即調動魚峰消防中隊前往撲救。魚峰消防支隊接到報警電話,立即調動魚峰消防中隊前往撲救。魚峰消防中隊第一次出動兩輛消防車于2時55分趕到事故現場。這時大火已從38#門面燒至中央天井處,著火面積已擴大到700平方米左右。消防人員到達后,立即進行滅火并向消防支隊報告要求增援。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在這次滅火過程中先后調集了5個消防中隊和7個企業專職消防隊,共32輛消防車和290名消防官兵及企業消防隊員投入滅火戰斗。由于各門面之間以網眼約為4×3厘米的鐵柵網相隔,卷閘門封閉,所形成的過火暗道大大降低了消防水槍的撲火效率。加上市場中央的天井起著抽風作用,以及當時的西北風助燃,火苗通過中央天井,從市場一樓先后竄燒3樓和2樓,然后向四周蔓延,火區迅速擴張,滅火工作十分艱難。雖然在4時55分控制了火勢,6時30分將火撲滅,但火災過火面積已達13900平方米,占市場建筑總面積的94%,市場大樓內1、2、3樓絕大部分商品、設備化為灰燼。直接經濟損失1900萬元。
火災發生的當時,柳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黃桂清、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偉崇、黃家仁等在家領導,先后趕赴火災現場指揮火災撲救工作,安撫受災業主,并在火災后立即成立了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組,積極開展事故調查、理賠和受災業主安置工作,較好地穩定了業主的情緒,保持了社會秩序穩定(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