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機部阮修柏被高壓電弧灼傷事故
一、事故經過
2009年7月21日上午10:00左右,化機部防腐班作業人員李衛國、鄧紹紅、張富國接通知對有機事業部至PVC院墻管架上新配蒸汽管道進行保溫作業,項目負責人馮木超辦理了登高作業證,作業證上的危害辨識措施寫明“防高空墜落,系好安全帶”,而對于管架上方有10KV高壓線由于疏忽未列入危害辨識內容。票證辦好后由于種種原因上午未進行作業。
下午16:05左右開始準備作業,原指定作業負責人李衛國下午休息,由鄧紹紅任作業負責人(未重新在票證上作業負責人欄內簽字),現場增加了兩名作業人員阮修柏和張祥應。項目負責人馮木超當時未到場進行作業前安全教育,事業部監護人裴豐當時正在為檢修人員準備防暑降溫用品。當時鄧紹紅、張祥應在管架上保溫,張富國在地面負責轉運保溫棉,阮修柏則在管架上往上拉保溫棉,在向上拉保溫棉過程中阮修柏左肩部不慎接近上方10KV高壓線,引發高壓放電反應,致使電弧將其左肩部位灼傷,人隨即傾倒,幸虧系好了安全帶使其未墜落地面,現場其他人員迅速將其救下并迅速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經過觀察,目前傷勢穩定,屬輕傷。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1)化機部作業人員阮修柏自我防護意識不夠,危險因素辨識不清,沒有辨識出作業上方的高壓線纜而盲目作業;(2)項目負責人馮木超在辦理作業票證時,沒有對現場危險因素進行詳細的分析,票證辦理不詳細,危險辨識不清楚,也未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3)現場監護人裴豐對現場作業人員監護不到位,對現場危險因素沒有很好的進行分析,導致作業人員盲目作業時未得到及時制止。
2、物的不安全狀態:此條從陽合嶺至五碼頭煤場的10KV高壓線纜離作業者所處的管架距離較近(1米5左右,在建設PVC項目之前就一直存在)。
(二)間接原因:
1、事業部對票證辦理把關不嚴,現場危險源辨識不詳細,作業人員簽字不規范。
2、作業前安全教育不到位,項目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對防高壓電弧認識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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