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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馬安山社區二區14—15號出租屋“8·29”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日前,《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馬安山社區二區14-15號出租屋“8·29”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市政府批復結案,現予公布。

2017年4月10日

  2016年8月29日2時15分許,寶安區沙井街道馬安山社區二區14—15號出租屋發生一起火災事故,造成7人死亡,47人受傷。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時任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徐少華同志,副省長袁寶成同志,時任省委副書記、市委書記馬興瑞同志、市長許勤同志,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虎同志、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李小甘同志、副市長吳以環、劉慶生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組織各方面力量,全力搶救受傷群眾,查清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責任人,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及時發布正確信息。馬興瑞、許勤、張虎、劉慶生等領導還先后赴現場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并到醫院看望傷員。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我市成立了由市監察局、公安局、安委辦、市場監管委、法制辦、公安消防監管局、總工會有關負責同志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查閱資料、調查取證、檢測鑒定和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調查認定,寶安區沙井街道馬安山社區出租屋“8·29”火災事故是一起非生產經營性的較大火災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發建筑土地轉讓情況。

  事發建筑為寶安區沙井街道馬安山二區14、15號出租屋(以下簡稱涉事出租屋),涉事出租屋地塊原為宗地號A311—0682和A311—0439的兩塊村民私人住宅用地。宗地號A311—0682地塊原附著1棟1層房屋屬馬安山村原村民潘彩芳所有,房產證宗地面積234.38平方米;宗地號A311—0439原附著1棟2層房屋屬馬安山村原村民陳漢基所有,房產證宗地面積119.99平方米。

  2011年5月,潘彩芳、陳漢基通過中間人潘燦權,將兩地塊及附屬房屋以21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梁振西,中間人潘燦權收取人民幣10萬元酬勞。土地轉讓簽署了兩份協議,其中,轉讓宗地號A311—0682地塊及原附著房屋的協議,甲方為陳漢明(潘彩芳的丈夫、陳漢基的哥哥)、潘彩芳,乙方為曾秀貞(梁振西的妻子)、梁家華(梁振西的次子);轉讓宗地號A311—0439地塊及原附著房屋的協議,甲方為陳漢基及妻子潘玉荷,乙方為梁振西、梁家城(梁振西的長子)。

  (二)事發建筑建設情況。

  2011年6月,梁振西在未辦理任何施工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動工拆除原有建筑進行新建。該建筑于2012年10月份封頂,2013年6月建成開始出租入住。

  (三)事發建筑及設施設備情況。

  1.建筑情況。涉事出租屋現狀基底面積為433.53平方米,共12層(含1層夾層),總建筑面積5811.43平方米,整個建筑共設有280間出租房,登記備案住戶548人,事發當晚實際住戶272戶,共475人。起火樓層在該建筑一樓,共設有8個房間,一樓夾層另有8個房間,5名死者均在一樓夾層的東北角房間內。

  2.電動摩托車停放情況。事發建筑一層外廳共停放39臺電動摩托車,一層外廳為建筑樓梯直通室外的空間;一層內廳停放74臺電動摩托車和3臺三輪電動摩托車;夾層停放91臺自行車,1臺三輪車,1臺電動摩托車;出租屋房間內停放4臺電動摩托車。

  3.消防設計情況。涉事出租屋為高層住宅,其消防設計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存在重大缺陷:1.建筑僅設置一部安全疏散樓梯,無法滿足疏散要求;2.建筑未按照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3.室內消火栓僅連接建筑屋頂水箱,室內消火栓供水量無法滿足滅火需要;4.一樓夾層、疏散樓梯與電動自行車停放點未作有效防火分隔;5.建筑每層裝有兩個室內消火栓,消防管網為PVC管;每層裝有5個應急燈、10個滅火器。經查,滅火器從未進行過維護和更換,火災發生時,滅火器失效不能使用。

  4.電梯安裝、維護保養情況。涉事出租屋設有兩臺電梯,兩臺電梯均由深圳市新日電梯有限公司制造并實施安裝,電梯型號為TKJ800/1.5-JXPV,出廠編號分別是XR13056和XR13057,生產日期均是2013年2月28日。

  廣東聯合富士電梯有限公司與使用單位簽訂有電梯維保合同。2013年3月28日,深圳市新日電梯有限公司辦理了上述電梯的安裝告知,并于2013年7月4日被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檢驗合格。兩臺電梯均登記在曾秀貞名下。最近一次檢驗日期是2016年7月25日,下次檢驗日期是2016年7月31日,事發前在檢驗有效期內。

  5.電氣線路情況。電源線路從事發建筑南側接入,在一層監控室門外設置配電箱,分4路配電:一路分配至一層監控室,一路分配至電梯,兩路分別分配至3層的A棟配電箱和B棟配電箱。按照國家標準30W/m2,該建筑實際負荷電流約為182A,該建筑進戶線型號為BVV-50mm2,允許額定電流為190A,該建筑進戶線、出戶線符合規范。

  6.視頻設備及門禁系統情況。涉事出租屋室內安裝了5個監控攝像頭,一臺監控主機和兩個顯示屏在一層值班室。涉事出租屋一層出口處安裝有門禁系統,通電時可用門卡打開,斷電時用鑰匙打開。

  7.電動摩托車充電設備情況。涉事出租屋一樓大廳設計之初和實際運用用于停放電動摩托車,2016年4月,四手房東鐘同祥購買兩臺投幣式電動摩托車充電設備約1000元。每臺充電設備可為10輛電動摩托車進行充電,每月營利約400元,至事故發生時營利約1800元。

  (四)涉事電動摩托車組裝、銷售及檢驗情況。

  涉事電動摩托車是在寶安區沙井街道上星社區華凌路90號的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涯迪自行車行組裝生產的,該車行主體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者為陳基偉。

  經查,該車行涉嫌生產、銷售偽造廠名、廠址的無人力騎行功能的電動摩托車。有關部門現場查封涉嫌偽造廠名、廠址的無人力騎行功能的電動摩托車32臺,扣押了有關銷售單據、資料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的工具一批。上述32臺電動摩托車中,有20臺是陳基偉自己組裝的。陳基偉分別從浙江無錫臺州的電動車生產廠家采購電動車各種零配件進行組裝并自已打印合格證,合格證上標注的生產廠家和地址都是陳基偉自己偽造的,根據陳基偉提供的銷售單價表核算,上述電動摩托車貨值共計人民幣69030元。經查,當事人2016年8月14日至2016年9月3日期間,共銷售了涉嫌偽造廠名、廠址的電動摩托車產品共計25輛,其中一輛8月25日賣給來深圳找工作的楊正成(涉事出租屋A1110房住戶)。

  涉案同類型電動摩托車經由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委員會寶安局抽樣送檢,其產品檢驗情況如下:

  1.涉案電動車

  (1)電動車情況

  屬性:依據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GB/T24158《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判定為電動摩托車。

  生產企業:為銷售商自購零件組裝,自定型號規格為中迅鷹。

  車架號:201606100031273。

  電動機:NL16070046。

  樣品狀態:完好。

  (2)檢驗情況

  檢驗單位:國家摩托車及配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

  檢驗依據:現行國家標準。

  檢驗結論:經檢驗,所有檢驗項目有六項不符合檢驗依據的要求。不合格項目為:車輛識別代號(VIN)、整車標志、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摩托車上的喇叭性能要求、安全要求、車速表指示誤差。

  (3)說明

  檢驗結論反應出,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摩托車上的喇叭性能要求、安全要求、車速表指示誤差的不合格。在道路行駛的情況下,可能產生機動車行駛的安全問題;車輛識別代號(VIN)、整車標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要求。

  2.涉案充電器

  (1)充電器情況

  產品名稱:智能鉛酸電池充電器

  規格型號:LY009 輸入:AC:220V.50Hz.180-280W 輸出:59-103V. 1.8-4A。

  生產企業:天長市龍源電子有限公司

  生產單位地址:安徽省天長市秦欄鎮正隆路

  樣品描述:正常

  (2)檢驗情況

  檢驗單位:深圳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檢驗依據:現行國家標準。

  檢驗結論:樣品經檢驗,標志和說明、輸入功率和電流、結構、電器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項目不符合GB 4706.1、GB 4706.18標準要求,本次檢驗不合格。

  (3)說明

  檢驗結論反應出,標志和說明不合格不能對使用提供安全的警示;輸入功率和電流不合格反應出產品設計的額定值不滿足;結構、電器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項目不合格反應出產品的設計及器件的選用存在不安全的可能。

  (五)涉事出租屋承包轉租情況。

  涉事出租屋建成后,梁振西于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期間,開始將該樓用于出租,并在沙井街道房屋出租屋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手續,每月收取租金約6萬元。2015年2月,梁振西與袁明新簽訂承包協議,將涉事出租屋整體承包給袁明新。協議約定承包期限3年,從2015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每月租金為7萬元。

  2015年4月29日,袁明新以58萬元的價格將涉事出租屋的經營權轉讓給劉愛紅,并簽訂協議,雙方約定由劉愛紅全權負責涉事出租屋的經營。2015年6月,劉愛紅以60多萬的價格將剩下期限的經營權轉給鐘同祥,雙方沒有簽訂任何協議,鐘同祥從2015年7月1日起開始接手經營,事發前,鐘同祥是涉事出租屋的實際承租人。

  經查,該出租屋是馬安山社區最大的單體出租屋,內有280間出租房,登記備案人口548人,事發當晚實際住戶272戶,共475人。該出租屋大門上方燈箱廣告宣稱可日租月租,留有招租聯系電話分別是三手房東劉愛紅和四手房東鐘同祥的手機號碼,涉嫌變相從事旅業經營。

  (六)納稅情況。

  梁振西經沙井街道出租屋管理所繳納2014年、2015年、2016年房屋出租稅款分別為23421.49元、29276.85元、29276.85元,共計81975.19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2月28日22時20分許,28日入住涉事出租屋A1110房的新住戶楊正成回來,將電動摩托車停放在一層北面中庭車庫由東向西第一排,由南向北第四個車位處,在鐘同祥的指引下,投了三個壹元硬幣后,使用車輛配置的充電器在9號充電插口對其電動摩托車進行充電,然后進入A1110房休息。

  29日2時10許,在涉事出租屋一層東北角A1008房打麻將的何春梅發現她家后門一層車庫里面有紅光,出去查看后發現車庫充電處著火,隨即找房東并通知丈夫賈吉飛抱小孩出來避險。一同打麻將的杜正洪、張良全、宋戰勇跑向A棟(建筑內東側)的電梯拿滅火器進行滅火(火災現場前廳共有7個滅火器,據張良全筆錄反映,事發時共找到5個滅火器,只有1個滅火器可以使用),但由于火勢越來越大,他們就從何春梅家后門退出,杜正洪同時用手機打電話報警。公安消防部門接報后,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滅火及救援工作。

  (二)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馬興瑞、徐少華、袁寶成、許勤、張虎、李小甘、吳以環、劉慶生等省、市領導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做好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馬興瑞、許勤、張虎、劉慶生等領導同志還先后到醫院看望傷員。8月29日早上6時左右,張虎、劉慶生同志先后赴現場,并在現場臨時指揮部與市安監局、公安局、消防局等有關領導及寶安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召開會議,對醫療救治、善后處置、事故調查及隱患排查作出部署。

  下午,馬興瑞、許勤同志從外地趕赴火災現場了解火災處置救援及事故調查情況,并看望慰問了受傷人員。在火災現場,馬興瑞同志強調,違法建筑是城市發展的最大“毒瘤”,各級各部門一定要統一認識、下定決心、花大力氣,堅決遏制違法建筑,徹底消除安全隱患,絕不允許違法建筑這個“毒瘤”越長越大。要立即著手對全市城中村出租屋逐棟逐戶加強宣傳,確保業主、住戶以及電動自行車用戶等群體充分了解電動自動車存在的安全隱患;加強對電動自動車有關充電設備安全性研究,堅決消除風險源;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消防安全隱患,嚴防火災事故再次發生。

  寶安區總值班室接公安分局報告火災信息后,立即將情況通報沙井街道、公安消防大隊、安監局、衛計局,要求立即開展人員救治、事故處置和現場管控工作,并核實事故及人員傷亡情況,及時報送事故信息。同時,通知住房建設局、查違辦到現場核實房屋性質及安全情況,及時報送相關材料。同時,區總值班室立即報告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值班領導,并向各部門值班領導(安監、公安、消防、街道、衛計等)通報火災事故信息。同時,將火災情況書面報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

  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值班領導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部署現場處置工作,要求全力搶救受傷群眾,排查清理現場,將租戶轉移安置,對死者身份進行核查。為切實做好安置工作,寶安區在事故現場成立火災事故處置領導小組,由區長擔任組長,下設協助調查組、傷員救治組、分流安置組、事故善后組、輿情應對組、清理清拆組和業主主體責任調查組7個工作組,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

  綜上,該事故信息報送渠道通暢,信息流轉及時,應急響應迅速,響應程序正確,未發現救援指揮、作業人員失職、瀆職現象。

  (三)善后處理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寶安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和賠償等工作。按照醫療救治、善后安撫兩個“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全力開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市衛生計生委高度重視醫療救治工作,及時調派專家和救護車到現場搶救傷員,并緊急調集各方醫療專家、器械、藥品投入救治工作。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47人受傷。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涉事出租屋一層北面中庭處停放的由東向西第一排,由南向北第4輛電動摩托車在9號充電插口充電過程中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此次火災事故。

  (二)間接原因。

  1.涉事出租屋屬違法建設的建筑。梁振西從原村民違法購買土地后,拆除地塊上原有建筑物,建起共12層,總建筑面積5811.43平方米的高層住宅,其建設行為未取得任何法律手續。其建設規模大大超出了我市關于村民宅基地建設有關基底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的規定。

  2.涉事出租屋消防設計存在重大缺陷。涉事出租屋為高層住宅,其建筑設計不符合國家建筑物防火設計規范要求,在建筑防火間距、消防安全疏散、室內消防設施等方面均存在重大設計缺陷的先天隱患,嚴重影響人員疏散及火災撲救。

  3.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未落實。涉事出租屋竣工后,層層轉包出租,業主梁振西、二手房東袁明新、三手房東劉愛紅、四手房東鐘同祥(事發前實際管控人)均是出租經營的既得利益者,但在租賃經營中均未落實對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將不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業進行出租經營,面對該建筑重大隱患熟視無睹,從未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特別是對政府部門關于“嚴禁電動車在樓梯間、前室、疏散走道等公共空間擺放、充電”的消防管理要求置若罔聞,本次事故中,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起火,停放電動自行車場所與一層夾層、疏散樓梯連通,高溫有毒煙氣迅速蔓延,是造成群死群傷的重要原因。

  4.起火電動摩托車屬非法改裝。涉事電動摩托車是在寶安區沙井街道上星社區華凌路90號的深圳市寶安區沙井涯迪自行車行組裝生產的,該車行主體類型為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者為陳基偉。經查,該車行涉嫌生產、銷售偽造廠名、廠址的無人力騎行功能的電動摩托車。

  5.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橋所沒有按照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對轄區銷售電動車的門店逐一開展檢查工作,面對銷售門店以關門逃避檢查的情況,不認真履行檢查職責,檢查工作走過場,沒有對涉事車行進行檢查,以致車行自行拼裝的存在安全隱患的假冒偽劣電動摩托車流入市場并導致事故發生。

  6.沙井街道網格綜合管理所在巡查工作中發現涉事出租屋存在大量電動自行車在室內充電的安全隱患,卻沒有按照工作職責要求將該隱患上報沙井街道網格管理辦公室,工作存在失職問題,導致涉事出租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整治直至事故發生。

  7.沙井街道執法隊未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決定》(深發〔2004〕13號)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查處,采取欺騙的方式應付上級國土部門的衛星圖斑檢查。2012年6月沙井街道辦事處對涉事出租屋實施假沒收,簽署虛假的沒收資產移交手續,應付上級機關的檢查。實施虛假沒收后,沙井街道執法隊對涉事出租屋違法建設的監管沒有明確的措施和目標,導致涉事出租屋加建完成及存在的安全隱患長期沒有得到整治直至事故發生。

  8.市公安局寶安分局馬安山社區警務室未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按照《關于印發《深圳市公安局社區民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深公(治)〔2013〕151號)的工作職責要求,對涉嫌從事旅業經營的轄區內最大的單體涉事出租屋進行過檢查,導致該出租屋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得到整治直至事故發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馬安山社區出租屋“8·29”火災事故是一起非生產經營性的較大火災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10人)。

  1.梁振西,涉事出租屋業主,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寶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2.陳漢明,寶安區沙井街道馬安山村原村民,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寶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3.陳漢基,寶安區沙井街道馬安山村原村民,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寶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4.潘燦權,非法轉讓土地中間人,因涉嫌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寶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5.袁明新,二手房東,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6.鐘同祥,四手房東(事發前實際管控人),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寶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7.陳銳庭,馬安山社區書記、馬安山股份公司董事長,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9月26日由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批準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8.劉軍濤,非法安裝電動車充電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9.劉愛紅,三手房東,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市公安局寶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10.陳基偉,沙井上星社區華凌路90號美速車行實際經營者,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寶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二)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人員(6人)。

  1.楊大志,男,1982年8月出生,漢族,安徽安慶人,本科學歷,201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6年4月19日至今任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橋所監管三組組長(六級執法員),負責包括第5網格和第6網格在內轄區的日常監管。楊大志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監管三組責任轄區內以關門逃避檢查的涉事車行沒有按照要求進行實質性檢查,對涉事車行自行拼裝的假冒偽劣電動車流入市場并導致發生火災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市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文敏輝,男,1978年12月出生,漢族,廣東寶安人,本科學歷,200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0年4月至今任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橋所監管三組四級執法員,具體負責第5網格的日常監督管理。文敏輝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面對自己責任網格內的涉事車行以關門逃避檢查的情況,檢查工作走過場,沒有按照要求對涉事車行進行實質性檢查,對涉事車行自行拼裝的假冒偽劣電動車流入市場并導致發生火災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市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劉向榮,男,1969年10月出生,漢族,湖南湘潭人,本科學歷,199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2年5月底到2015年9月任沙井街道執法隊隊長,2015年9月份轉任沙井街道辦副調研員,2016年12月任新橋街道辦副調研員。劉向榮擔任沙井街道執法隊隊長期間,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作為沙井街道執法隊隊長對采取欺騙方式應付上級國土部門的檢查和涉事出租屋安全隱患長期沒有得到整治直至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當時到任時間不長,并且當時分管查違工作的沙井街道辦副主任李鼎榮和分管查違的沙井街道執法隊副隊長黃偉良都因為查違工作收受賄賂而先后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決定》(深發〔2004〕13號)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市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陳偉勝,男,1968年3月出生,漢族,廣東寶安人,本科學歷,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0年5月到2013年7月任一中隊隊長,負責查違工作。作為查違中隊的負責人,負責查處違法建筑的具體工作,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沒有按照職責要求對涉事出租屋違法建設進行查處,特別是在沙井街道執法隊對涉事出租屋實施虛假沒收后(虛假沒收之時涉事出租屋才建到8層),對涉事出租屋違法建設的監管沒有明確的措施和目標,對涉事出租屋完成整體12層的建設和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沒有得到及時整治直至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決定》(深發〔2004〕13號)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市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5.陳歡,男,1981年5月出生,漢族,廣東河源人,本科學歷,200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5年11月到馬安山社區警務室擔任警長(四級警員)。自陳歡擔任馬安山社區警務室警長至事故發生,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按照《關于印發《深圳市公安局社區民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深公(治)〔2013〕151號)的職責要求對轄區內涉嫌從事旅業經營的最大的單體出租屋進行過檢查,對涉事出租屋存在安全隱患長期未能得到及時整治負有領導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市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6.楊永輝,男,1972年10月出生,漢族,廣東饒平人,本科學歷,199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6年1月到馬安山社區警務室擔任社區民警(三級警員)。楊永輝從到馬安山社區警務室擔任社區民警至事故發生,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按照《關于印發《深圳市公安局社區民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深公(治)〔2013〕151號)的職責要求對自己責任片區內涉嫌從事旅業經營的最大的單體出租屋進行過檢查,對涉事出租屋安全隱患長期存在未能得到及時整治負有直接責任。由于辦理了2016年8月1日至31日的休假手續,事故發生之時,楊永輝正陪同患肝癌的妻子在廣州住院治療,所以對楊永輝的責任認定給予酌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建議由市監察局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三)建議給予問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

  1.建議給予問責處理的責任單位(4個)

  (1)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橋所

  “禁摩限電”是市委市政府提升城市管理的重要決策。市區各級部門高度重視“禁摩限電”工作,特別是從源頭治理電動自行車,對查處制售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工作提出明確的工作目標和工作部署。2016年8月,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兩次向下轄各市場監管所下發《寶安局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源頭治理工作統一整治行動的通知》,要求各市場監管所在11日、12日、25日、26日開展對制售、改裝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及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但是,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橋所在對制售假冒偽劣及改裝電動自行車門店的查處工作中,對經營門店沒有按照整治行動的要求逐一檢查,面對經營門店以關門逃避檢查的情況,檢查工作走過場,沒有對涉事車行進行檢查,以致其自行拼裝的假冒偽劣電動摩托車流入市場并導致發生火災事故。

  建議責令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橋所向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沙井街道辦事處

  沙井街道辦事處沒有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決定》(深發〔2004〕13號)的有關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查處,采取欺騙的方式應付上級國土部門的衛星圖斑檢查。2012年6月沙井街道辦事處對該出租屋實施假沒收,簽署虛假的沒收資產移交手續,應付上級機關的檢查。實施虛假沒收后,沙井街道執法隊對涉事出租屋違法建設的監管沒有明確的措施和目標,導致涉事出租屋加建完成及存在的安全隱患長期沒有得到整治直至火災事故發生。

  建議責令沙井街道辦事處向寶安區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3)南沙派出所

  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公安局社區民警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深公(治)〔2013〕151號)明確要求社區民警對旅館業要進行檢查,并明確將旅業式出租屋納入工作范圍。文件還明確要求社區民警對“其他發生火災可能造成較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單位”協助做好消防監管工作。南沙派出所馬安山社區警務室沒有按照工作職責要求對轄區內涉嫌從事旅業經營的最大的單體出租屋進行過檢查,導致涉事出租屋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及時得到整治直至火災事故發生。

  建議責令南沙派出所向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4)寶安區政府

  寶安區政府作為屬地轄區政府,組織領導本轄區消防工作不力,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上級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不力。

  建議責令寶安區政府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建議給予問責處理的人員(2人)

  (1)黎國鋒,男,1972年11月出生,漢族,廣東興寧人,本科學歷,1999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5年11月至今任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橋所所長。黎國鋒在任職期間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沒有組織人員對以關門逃避檢查的門店開展實質性檢查,對涉事車行自行拼裝的假冒偽劣電動車流入市場并發生火災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責令其向寶安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竇文耀,男,1960年8月出生,漢族,重慶彭水人,本科學歷,198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12年11月任寶安區沙井黨工委副書記,街道辦副主任;2016年12月至今任寶安區新橋黨工委副書記,街道辦副主任。竇文耀2012年12月-2013年9月期間分管沙井街道執法隊,沒有認真履行分管職責,明確知道查處違法建筑的工作中存在虛假沒收的問題,對虛假沒收后的違法建筑沒有明確監管措施和目標,對涉事出租屋完成違法建設及其安全隱患長期沒有得到及時整治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建議責令其向寶安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四)建議由相關單位處理的人員(1人)。

  徐開新,男,1970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廣東深圳人,2006年9月份入職房屋租賃所,從事網格管理信息工作。徐開新的責任網格編號是08號,08網格內有8棟樓,永豐公寓是最大的一棟。徐開新在巡查中發現涉事出租屋存在大量電動自行車在室內充電的隱患,卻沒有按照工作職責要求將該隱患上報沙井街道網格管理辦公室,工作存在失職問題,導致涉事出租屋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沒有得到及時整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建議沙井街道網格綜合管理所對其作辭退處理。

  (五)其他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2人)。

  (1)李鼎榮,男,1966年11月出生,廣東深圳人,2006年4月起任沙井街道辦副主任,分管查違工作。李鼎榮對沙井街道執法隊沒有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決定》(深發〔2004〕13號)的有關規定查處涉事出租屋的違法建設和沙井街道辦對涉事出租屋實施虛假沒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其已因犯受賄罪,2012年10月24日被逮捕,于2014年9月份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刑二終字第192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2)黃偉良,男,1970年5月出生,漢族,廣東博羅人,2007年9月起任沙井街道執法隊負責查違工作的副隊長。黃偉良對沙井街道執法隊沒有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查處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的決定》(深發〔2004〕13號)的有關規定查處涉事出租屋的違法建設和沙井街道辦對涉事出租屋實施虛假沒收負有直接責任,其已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2012年10月18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份被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13)深寶法刑初字第1902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市檢察機關如發現有關人員存在職務犯罪或其他犯罪行為的,將依法做出處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深化城市電動自行車的治理工作。

  1.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源頭管理。經信、市場監管等部門要依法落實電動自行車的源頭管理職責,加強生產、流通環節管理。要按照《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等技術標準要求,加大檢查、抽查力度,督促生產、銷售企業嚴格落實電動自行車電器裝置、絕緣性能、蓄電池密封性以及欠壓、過流保護功能的相關技術標準,對不符合上述標準的,依法進行查處。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將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電器部件相關技術標準的,作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的重點打擊內容,依法進行查處。

  2.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市住房建設部門要將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工作納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評比、考核內容,督促落實工作責任。各區(新區)、街道辦事處要督促社區依法依規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負責公共區域的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將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納入日常工作范疇,開展一次電動自行車違規存放和充電的清理行動,加強對居民樓院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管理;沒有主管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樓院,街道辦事處負責明確消防管理人員和責任。

  3.開展電動自行車清查和違規停放、充電治理。各區(新區)要督促街道辦事處組織社區定期開展專項檢查,發揮基層綜治工作平臺作用,聯合轄區公安消防部門、基層公安派出所和網格員等力量,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在居民住宅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行為。各級公安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電動自行車清查行動。實行電動自行車禁行的城市區域,要在限定時間內,開展電動自行車禁行檢查,發現違規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法予以扣留并處罰。

  4.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各區(新區)要組織消防、住房建設、供電等有關單位集中建設居民住宅區電動自行車棚、車庫和集中充電設施。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設項目,要協調市住房建設部門,制定建設標準,督促指導建設單位規劃配建電動自行車庫(棚)。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和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小區管理單位,要在有條件的地方盡快修建電動自行車庫(棚)。電動自行車庫(棚)應采用不燃材料,配置簡易噴淋、干粉滅火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設施器材,并與建筑物保持安全距離;在電動自行車庫(棚)內應規劃配建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等功能的充電設施,電氣設備和線路敷設要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室外設置確有困難的,可在室內采用不燃材料完全分隔,設置獨立防火單元作為電動自行車庫(棚)使用,并同時配套設置簡易噴淋等滅火設施。

  5.大力提升電動自行車火災防控水平。各區(新區)要結合本地實際,創新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監管模式,遏制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的發生。市、區相關部門要針對電動自行車火災特點,積極創新研發或推廣一項檢測電動自行車火災的獨立式煙感探測器、簡易噴淋設施、智能滅火裝置等設施。公安消防部門要圍繞源頭管控、隱患排查和設施建設等方面,制訂一份電動自行車火災隱患整治指導性意見或整治標準。社區要采取全面排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一套電動自行車火災隱患臺賬資料。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宣傳引導作用,警示群眾加強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意識。各社區要向社會公告電動自行車火災防范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在住宅小區、居民樓院、城中村、集貿市場等區域的宣傳欄、停車庫、樓梯等明顯位置張貼電動自行車安全使用提示。消防部門要積極擴大宣傳范圍,發動社會力量入戶宣傳,普及消防安全常識,督促群眾自查自改消防安全隱患,全面凈化消防安全環境。

  (二)開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活動。

  1.進一步加大對出租屋消防領域整治排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重點加強對從事旅業經營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同類火災事故的發生。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消防基層單位和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教育和監督管理,督促其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履職到位,日常管理從嚴要求,發現問題從重處理;二要深入開展針對從事旅業經營的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專項整治行動,不斷加大消防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查處該行業存在的火災隱患,并安排專人跟蹤督辦,確保消除該行業各類消防安全隱患;三要不斷加強對從事旅業經營的出租屋的監控能力建設,逐步做到消防重點場所監控全覆蓋;四要廣泛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特別要針對從事旅業經營等消防高危行業領域的經營者、從業人員開展專項培訓教育,大力宣傳消防知識,廣泛發動群眾群防群治,努力提高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2.以單棟建筑物為單元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各區(新區)要組織街道辦、社區工作等基層組織,對照建筑物編碼,以建筑物為單元,以建筑物實際受益方、實際管控方為抓手,逐棟建筑物找到并確認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主體,宣告所應承擔的消防安全責任,簽訂《消防安全責任告知書》,懸掛責任公示牌,運用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責任檔案”,實時更新,實施預警。消防部門要重點關注主體責任不明確、不完善、不落實的建筑物,要針對負有建筑物消防管理責任的實際收益方、實際管控方是否履行管理責任進行核查,督促社會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自覺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3.完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充分發揮消防安全委員會和綜治平臺作用,強化督促、檢查和指導,著力推動街道社區消防管理網格實體化運行,解決“有人管”、“管什么”、“管到位”的問題,深化建立“屬地管理、專群結合、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的消防工作管理網絡,提高轄區火災防控整體水平。

  (三)推進歷史遺留建筑消防安全納管。

  一是打斷利益鏈,嚴控增量。對于新增違法建筑保持高壓態勢,除了行政管理手段外,用足用好司法手段,對土地轉讓、建筑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等一律按上限追究法律責任,打破產業鏈、利益鏈,使其不敢染指違法建筑的利益;二是消除重大隱患,規范存量。對現存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建立負面清單,對現有違法建筑進行梳理,符合負面清單任意一條且無法整改的一律予以拆除;三是社會化服務,隱患自查自除。引導鼓勵建筑物業主、實際控制人通過購買社會消防技術服務來發現和指導整改一般性火災隱患,對無法整改的一般隱患,指導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通過社會化專業力量的參與,提高建筑物業主、實際控制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的能力。四是依法納管,盡職無責。將梳理后的存量違法建筑,擱置許可爭議,全面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按照計劃推進,檢查內容主要針對業主、實際管控人履行消防管理職責的情況和是否存在通道堵塞、三合一、易燃易爆等嚴重違法行為。同時明確盡職無責,按照工作要求落實檢查的消防民警,所檢查過的歷史遺留建筑物發生火災,不承擔責任。

  (四)加強宣傳,全面提升社會消防安全意識。

  各區(新區)、各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和微信、微博等新媒體集中開展典型電動自行車火災等提示性、警示性教育,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出租屋和“三合一”場所火災防范常識和典型火災案例宣傳;組織開展進社區消防大宣傳,派出所消防民警,社區工作站、網格員、安全巡查員等群防群治人員經常性進住宅小區、進城中村出租屋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派發消防宣傳單張;針對城中村人群組織開展初起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加大舉報投訴獎勵力度,呼吁廣大群眾通過“96119”“12350”等熱線舉報火災隱患突出問題和消防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輿論監督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