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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1”謊報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2018年3月1日12時20分,遷安市天良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氫車間酸性污水暫存罐管道改造作業過程中發生爆燃引發火災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37.25萬元。
事故發生后,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實向豐南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人員傷亡情況,謊稱事故造成3人受傷。3月2日,豐南區公安局、安全監管局人員在跟蹤調查期間,發現事故中還有2名死亡人員未上報。
事故發生后,省委副書記、省長許勤,省委常委、唐山市委書記王浩,副省長李謙,唐山市市長丁繡峰相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妥處善后,舉一反三,持續深入開展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嚴防類似事故發生,依法依規對事故展開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查清謊報責任,嚴肅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3月2日晚,唐山市連夜組織召開全市安全生產緊急會議,將事故情況通報全市,并就加強全國兩會期間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明確要求。3月3日,唐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專門下發《關于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1”較大事故的通報》,就全力做好全國兩會期間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發生,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提出明確要求。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唐山市人民政府批準,3月3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監管局、市監察委、市公安局和市總工會等部門人員參加的“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1’謊報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展開全面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現場、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發生及謊報經過,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華熠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位于唐山市豐南區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企業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蘇永春,實際控制人蘇鐵恩(系蘇永春父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2693499018X,注冊資金9480萬元,公司經營范圍為順丁烯二酸酐、苯酐、苯、甲苯、二甲苯、硫氫化鈉、氫氣、硫酸、發煙硫酸、吐氏酸、J酸。2011年8月16日首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2014年和2017年兩次延期,編號為(冀)WH安許證字【2017】020206。 公司下設安全部、設備部、工程設備保障部、綜合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調度室等12個職能部(科)室,苯酐車間、順酐車間、硫酸車間、苯加氫車間、吐氏酸J酸車間、污水車間等6個生產車間及1個電儀車間。公司現有員工347名,其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8名。
2.遷安市天良建筑機電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遷安天良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5日,前身為遷安市天良商貿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變更為現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3MA07MLUX1T,公司注冊地為遷安市上射雁莊鄉平林鎮村,法定代表人李樹閣,經營范圍: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建材、五金產品、化工產品(不含危險化學品)、黑色金屬及金屬礦、潤滑油脂、采礦專用設備及零配件、通用設備及零配件、煤炭批發及零售(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2月26日,該公司對企業經營范圍進行了增加,將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務加入企業經營范圍。經調查,該公司無任何建筑業施工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僅有李樹閣1人。工商檔案顯示該公司出資人為2人(李樹閣和李桂芹,各出資250萬),監事1人(趙慶)。經查,李桂芹系李樹閣前妻,公司500萬注冊資金(未實際出資)系李樹閣在李桂芹不知情情況下,以李桂芹名義出資。監事趙慶系李樹閣此前從事配貨站經營期間所租房屋主人,與遷安天良公司無任何關系。
(二)合同簽訂情況。
2018年2月23日,唐山華熠公司與遷安天良公司簽訂《工程維修施工合同》,唐山華熠公司將順酐車間、苯酐車間、苯加氫車間、硫酸車間、吐氏酸J酸車間設備及管道維修工程發包給遷安天良公司,合同工期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同時雙方簽訂了《外協施工安全協議書》,就雙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權利、責任、義務進行了明確。
(三)遷安天良公司人員招募情況。
《工程維修施工合同》簽訂后,遷安天良公司李樹閣通過朋友趙忠廣(遷西縣撒河橋鎮人),請其幫忙聯系幾名施工人員。之后趙忠廣找到史國瑞(遷西縣撒河橋鎮人),問其是否愿意從事唐山華熠公司施工項目并幫忙聯系施工人員。史國瑞答應了施工要求并先后找到了7名施工人員,分別為雷永、李國強、趙淦、李國興、趙忠、李藺杰、張永新。2月28日,史國瑞、雷永、李國強等8人先后到達唐山華熠公司,并參加了該公司組織的廠級、車間級安全教育培訓。3月1日,遷安天良公司8名人員進入唐山華熠公司作業現場開始施工作業。經查,遷安天良公司未對8名臨時招募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繳納工傷保險。8名作業人員均未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四)事故發生區域基本情況。
1.苯加氫車間基本情況。
該車間2013年1月29日經豐南區發改局備案,投資建設10萬噸粗苯加氫精制工程,產品規模為苯69750噸/年、甲苯15100噸/年、二甲苯5100噸/年、硫氫化鈉3500噸/年、氫氣600Nm3/h。2015年9月11日進行了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該項目2015年10月17日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該車間在冊職工39人,設車間主任、副主任、安全員各1人,設甲乙丙丁四個班組,分四班三運轉。3月1日白天,當班班組為丙班人員,共8人。其中,負責苯加氫裝置現場巡檢人員為于楠 、董麗偉。
2.酸性污水暫存罐工藝流程情況。
加氫高壓分離器排出的酸性污水進入酸水儲罐進行靜置分離,分離出來的有機烴(包含苯、甲苯、二甲苯等苯類物質,下同)排入地罐,含有部分有機烴的酸性污水通過泵打入酸性污水暫存罐(企業標注為污水儲罐,即事故儲罐),酸性污水暫存罐達到一定液位后,通過酸水倒料泵再次打回酸水儲罐,儲罐內酸水通過酸水泵送到下道工序,進行酸水氣提處理。
3.事故酸性污水暫存罐情況。
事故酸性污水暫存罐于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材質為碳鋼,設計直徑5.6m,高8.2m,容積約為200m3。罐頂由6mm厚普通碳鋼板拼焊成型,罐頂設計有帶阻火器的呼吸閥一個(中間位置)、人孔一個、氮氣進口一個、污水管道進口一個,備用口兩個。罐內介質為來自加氫裝置高壓分離器下部排出的酸性污水,酸性污水中含有有機烴及硫化氫等物質。由于酸性污水暫存罐自投產以來已經使用三年多,使罐內殘存有機烴物質逐漸增多,罐內有機烴及硫化氫等物質和空氣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氣體。
(五)現場勘驗情況。
1.事故現場外圍及周邊環境情況。
事故地點為唐山華熠公司苯加氫車間酸性污水暫存罐,該暫存罐西南側緊鄰苯加氫車間生產裝置,距離暫存罐北28米為車間裝卸車泵房,距離暫存罐東44.5米為廠區南北走向水泥路,距離暫存罐南32.1米為苯加氫車間線纜橋架,其他區域未發現被事故破壞的痕跡。
2.事故現場情況。
現場勘驗發現:(1)發生事故的酸性污水暫存罐罐體破損,罐體向西偏北方向傾斜約5度左右;(2)發生事故的酸性污水暫存罐罐頂落地位置在酸性污水暫存罐正南32.1米處,砸到車間線纜橋架并倚靠在橋架上,罐頂嚴重變形;(3)苯加氫車間裝置區東側管廊下方,污水臥罐北側與酸性污水暫存罐南側未發現焊割痕跡;(4)酸性污水暫存罐罐頂附件(罐頂護欄、腳踢板)被清理到苯加氫泵房西側墻根;(5)遷安天良公司施工完成的預制鋼管在酸性污水暫存罐西側9.2米位置。(6)2個電焊機機體完好,氣割部件、1個氧氣瓶、1個乙炔瓶均無破損;(7)酸性污水暫存罐區域內未設置監控設施;(8)現場未找到酸性污水暫存罐備用口盲板。對事故現場及四周進行搜索,未發現其他物證。
二、事故發生經過、救援情況及謊報過程
(一)事故發生前施工作業情況。
2018年3月1日7時30分左右,遷安天良公司4名作業人員雷永(現場作業臨時負責人)、李藺杰、趙忠、張永新在唐山華熠公司苯加氫車間副主任魏永佳、車間安全員董晨陽帶領下來到苯加氫車間檢修作業現場。魏永佳、董晨陽口頭向遷安天良公司4名員工交代了當天的施工任務:新增一條從酸水進料泵到酸性污水暫存罐之間的管道,需預制一根直徑25毫米、長度約30米左右的鋼管,通過罐頂備用口進入罐內。魏永佳、董晨陽向現場作業人員口頭介紹了酸性污水暫存罐內的介質情況,儲罐內可能會有可燃性氣體,周圍環境內有苯類等危險物質,不能隨意動火等情況,并告知周圍生產設備的危險性及注意事項。作業前,董晨陽使用多功能氣體檢測儀對現場環境進行了檢測,具備動火條件,隨后遷安天良公司史國瑞、唐山華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師袁明月、設備部工程師李全生和苯加氫車間丙班班長王振在現場辦理了動火作業票、登高作業票和臨時用電作業票。之后,王振、史國瑞、袁明月離開作業現場。8時左右,遷安天良公司作業人員對新購買的2個電焊機(神祺牌,型號:ZX7-400)和1個氣割機(久源牌,型號:601-100)進行組裝。組裝完畢后,開始在酸性污水暫存罐西側5、6米處地面對廢舊鋼管進行切割、焊接,開始管道預制工作,魏永佳、董晨陽在現場監護。11時左右,李藺杰、雷永、趙忠到酸性污水暫存罐罐頂拆卸備用口盲板。用扳手拆卸了5條螺栓后,剩余3條因銹蝕嚴重無法拆卸。在魏永佳叫來苯加氫車間當班巡檢人員董麗偉送來手鋸和黃油后,遷安天良公司作業人員繼續使用抹上黃油的手鋸切割剩余的螺栓。11時15分左右,魏永佳安排董麗偉進行現場監護,交代現場人員11時30分吃飯,13時接著干活,隨后便和董晨陽離開了作業現場。現場作業人員將備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實施電焊機打孔作業,但未對備用口采取封堵等處置措施,酸性污水暫存罐內爆炸性氣體溢出。11時30分左右,現場所有人員離開作業現場到唐山華熠公司食堂吃飯。
(二)事故發生經過。
12時左右,遷安天良公司史國瑞、雷永、李藺杰、趙忠、張永新5人吃完飯后回到作業現場。當時唐山華熠公司董麗偉已在作業現場,于楠在現場附近的車間裝置區進行巡檢。由于作業現場沒有不銹鋼焊條,氧氣瓶缺少防震膠圈和瓶帽,致使施工作業無法繼續進行,史國瑞便安排4名作業人員收拾工具到南區干活,他去買不銹鋼焊條、防震膠圈和瓶帽。史國瑞走后,張永新在地面收拾氧氣帶,李藺杰、雷永、趙忠及董麗偉到酸性污水暫存罐罐頂上收拾現場作業工具。12時20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暫存罐頂收拾工具的過程中,由于工具碰撞產生火花,引起從備用口逸出的和罐內的爆炸性氣體爆燃并發生著火,導致罐頂的李藺杰、雷永、趙忠、董麗偉及正在車間裝置區巡檢的于楠受傷。
(三)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唐山華熠公司立即啟動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公司生產副總劉革芹、安全副總劉春生、總經理常余良先后到達事故現場,組織現場人員滅火并搜救受傷人員。至12時30分左右,現場共發現3名受傷人員,分別位于酸性污水暫存罐西南側裝置二層平臺(后經確認為唐山華熠公司當班巡檢人員于楠,事故傷者)、酸性污水暫存罐東南側管架上(后經確認為遷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員雷永,于3月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及裝置區南側水泥路面上(后經確認為遷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員李藺杰,于3月2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唐山華熠公司立即安排車輛將3名傷者送往唐山市工人醫院豐南醫院進行救治。13時左右,酸性污水暫存罐火情被徹底撲滅。此后,公司實際控制人蘇鐵恩,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蘇永春先后到達事故現場,但于不久后相繼離開,蘇鐵恩因年齡較大在公司辦公室休息,蘇永春離開公司前往天津洽談業務。在事故救援的同時,唐山華熠公司組織對當天現場作業人員進行了清點核對,發現還有2人失聯,隨后現場繼續對失聯人員展開搜救。13時30分左右,搜救人員在酸性污水暫存罐南側的導熱油爐房東側發現1名傷者(后經確認為唐山華熠公司現場監護人員董麗偉,于3月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送往唐山市工人醫院豐南醫院。14時30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暫存罐內發現最后一名失聯人員(后經確認為遷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員趙忠,于3月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唐山華熠公司組織人員打開酸性污水暫存罐人孔將罐內殘留污水放出,于16時40分左右,利用吊車將其救出,送往唐山市工人醫院。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結束。
(四)事故上報及謊報情況。
3月1日12時40分左右,在唐山華熠公司實際控制人蘇鐵恩授意下,安全副總劉春生電話向豐南區安全監管局報告了事故情況,報告稱事故中有3人受傷,已送往醫院進行搶救。事故現場相繼發現另外2名受傷人員并送往醫院后,現場人員逐級向公司實際控制人蘇鐵恩報告了情況,蘇鐵恩決定隱瞞不報2名傷者情況。接到事故報告后,豐南區政府、區安全監管局、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及唐山市安全監管局有關人員先后到達事故現場,對事故發生及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期間企業均報告事故只造成3人受傷。至3月2日下午,豐南區公安局、安全監管局進行跟蹤調查時,唐山華熠公司才如實交代了另外2名傷者(已死亡)的情況,最終形成謊報事實。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作業人員拆除酸性污水暫存罐罐頂備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閉措施, 因工具碰撞產生火花,引起從備用口逸出的和罐內的爆炸性氣體爆燃發生著火。
(二)間接原因。
1.唐山華熠公司主體責任不落實。
(1)施工項目違法發包。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①的規定,將本公司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施工資質的遷安天良公司。
(2)對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第19條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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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第19條:加強對承包商的管理。企業要加強對承擔工程建設、檢維修、維護保養的承包商的管理。要對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安全業績好的企業作為承包商,要對進入企業的承包商人員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向承包商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承包商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承包商的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承包商作業時要執行與企業完全一致的安全作業標準。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嚴禁層層轉包。
未對遷安天良公司施工資質和施工人員資質進行審查;對遷安天良公司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針對性不強、組織不嚴密、走過場;作業現場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規范;未對遷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未對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①的規定,公司相關職能部室對外委施工單位檢維修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嚴等問題。違反《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第4.10條②的規定,唐山華熠公司作業前未對酸性污水暫存罐內氣體進行置換、檢測。
(3)謊報事故人員傷亡情況。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③的規定,事故發生后,未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2.遷安天良公司主體責任不落實。
(1)施工項目違法承包。違反《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第4.1條④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相關規定,未取得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違反《安全生產


①《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②《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AQ 3026-2008)第4.10條: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
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條第一款: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④《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AQ 3026-2008)第4.1條: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
許可證條例》第二條①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②、第二十四條第一款③、第二十七條第一款④、第四十八條第一款⑤的規定,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該公司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⑥的規定,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嚴。違反《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第4.3條⑦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第4.1條⑧的規定, 檢修作業前未制定檢修方案;未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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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②《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④《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⑤《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⑥《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⑦《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AQ 3026-2008)第4.3條: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
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 30871-2014)第4.1條: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3)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①的規定,未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便安排上崗作業,致使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
3.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未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意見》要求,嚴格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轄區內高危企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組織開展不力,包企人員履行包企職責不到位。
4.豐南區安全監管局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唐山市豐南區重點行業外委施工及檢維修作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貫徹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5.豐南區委、區政府落實《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意見》不到位,在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中,對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區安全監管局履行職責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鑒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①《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人)。
1.呂春雷,男,唐山華熠公司工程設備保障部部長,負責工程設備保障部全面工作,負責外委施工單位資質審查工作。作為公司法人授權委托代表人,在組織項目招投標及合同簽訂前,未對遷安天良公司施工資質、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三項制度和安全組織機構等內容進行審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施工資質的遷安天良公司成為項目承包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魏永佳,男,唐山華熠公司苯加氫車間副主任,負責協助車間主任做好車間安全生產工作。作為施工現場具體負責人,作業現場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規范;未對遷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未對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李樹閣,男,遷安天良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未取得施工資質、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書、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情況下,違法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對臨時聘用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建議由事故相關單位內部處理人員(9人)。
4.劉春生,男,唐山華熠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環保工作。對苯加氫車間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督促安全部對遷安天良公司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30000元的經濟處罰,并撤職。
5.劉革芹,男,唐山華熠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生產部、設備部、工程設備保障部等7個部室及7個車間的生產管理工作。對工程設備保障部履行外委施工單位資質審查職責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督促設備部和苯加氫車間加強遷安天良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30000元的經濟處罰,并撤職。
6.彭立剛,男,唐山華熠公司設備部部長,負責設備部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外委施工單位人員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對遷安天良公司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25000元的經濟處罰,并撤職。
7.閆鳳明,男,唐山華熠公司安全部部長,負責安全部全面工作,負責外委施工單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作業現場安全檢查工作。對遷安天良公司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針對性不強、組織不嚴密、走過場,對遷安天良公司檢維修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25000元的經濟處罰,并撤職。
8.李全生,男,唐山華熠公司設備部工程師,負責外委施工單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及高處作業審批工作。對遷安天良公司檢維修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20000元的經濟處罰。
9.袁明月,男,唐山華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師,負責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現場動火作業的審批及監督檢查工作。對遷安天良公司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針對性不強、組織不嚴密、走過場,對檢維修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20000元的經濟處罰。
10.常安,男,唐山華熠公司安全部安全員,負責外委施工單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現場安全檢查工作。對遷安天良公司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針對性不強、組織不嚴密、走過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10000元的經濟處罰。
11.韓射昌,男,唐山華熠公司苯加氫車間主任,負責苯加氫車間全面工作。作為苯加氫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遷安天良公司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所屬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25000元的經濟處罰,并撤職。
12.董晨陽,男,唐山華熠公司苯加氫車間安全員,負責車間及外委施工單位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作為現場監護人,對遷安天良公司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針對性不強、組織不嚴密、走過場;作業現場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規范;未對遷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未對作業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唐山華熠公司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給予其10000元的經濟處罰。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及其他處理人員(10人)。
(1)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5人)。
13.陳強,男,中共黨員,2017年9月至今任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正科級),負責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臨港經濟園全面工作。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高危企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組織開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4.李耐順,男,中共黨員,2017年9月至今任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局長(正科級),負責局全面工作,負責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高危企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5.孫曉利,男,中共黨員,2017年10月至今任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副局長(副科級),分管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高危企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鑒于其在春節后至事故發生時因故請假未上班,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6.董敬濤,男,中共黨員,2015年11月任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干部,分管開發區臨港經濟園環保工作,唐山華熠公司包企干部。對所包企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7.潘璐,男,2017年3月任豐南經濟開發區臨港經濟園安監站站長,負責臨港經濟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高危企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豐南區安全監管局(3人)。
18.張大忠,男,中共黨員,2012年7月至今任豐南區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局全面工作。對分管領導及內設職能部門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19.李輝,男,中共黨員,2012年7月至今任豐南區安全監管局主任科員,分管轄區內冶金、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唐山市豐南區重點行業外委施工及檢維修作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貫徹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0.孫立東,男,中共黨員,2017年2月至今任豐南區安全監管局監管一科科長,負責監管一科全面工作,負責轄區內冶金、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唐山市豐南區重點行業外委施工及檢維修作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貫徹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豐南區有關縣處級領導干部(2人)。
21.蘭紹光,男,中共黨員,2017年1月至今任豐南區政府副區長,分管豐南區安全生產、環保等工作。落實《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意見》不到位,在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中,對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區安全監管局履行職責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其向豐南區人民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報唐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22.張敬寶,男,中共黨員,2017年1月至今任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副處級),負責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全面工作。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對轄區內高危企業安全監督檢查不到位,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組織開展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其向豐南區人民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報唐山市安全監管局備案。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3人)。
23.蘇鐵恩,男,中共黨員,唐山華熠公司實際控制人。違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①的規定,事故發生后,未如實向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人員傷亡情況,對事故謊報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發生后,能夠立即組織救援,積極搜救傷者并送往醫院救治,未貽誤事故搶救,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②的規定,建議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蘇鐵恩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即人民幣20萬元的罰款。
24.蘇永春,男,唐山華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負責公司市場采購和銷售工作。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③的規定,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④的規定,建議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蘇永春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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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條第一款: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②《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3號)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其中第二項為: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③《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其中第五項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④《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其中第二項為: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年收入40%的罰款,即人民幣15萬元的罰款。
25.常余良,男,唐山華熠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全面工作。違反《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①的規定,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②的規定,建議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常余良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即人民幣10萬元的罰款。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③的規定,建議撤銷常余良、劉春生、閆鳳明、袁明月、常安、魏永佳、董晨陽等7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唐山華熠公司違法發包施工項目、對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實動火作業報告制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二款④的規定,建議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唐山華熠公司100萬元的罰款;事故發生后,未如實向豐南區負有安全監


①《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其中第五項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②《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其中第二項為: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40條第1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④《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3號)第十五條第二款: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100萬元的罰款。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人員傷亡情況,對事故謊報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二條①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②的規定,建議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唐山華熠公司150萬元的罰款,兩項合并給予250萬元的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③的規定,建議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六個月。
??? 2.遷安天良公司在未取得相應施工資質,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違法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項目,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對臨時聘用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④的規定,建議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給予遷安天良公司59萬元的罰款,并責令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六)建議責成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臨港經濟園、經濟發展局向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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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3號)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等規定給予罰款。
②《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事故發生單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40條第1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④《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3號)第十五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其中第一項為: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七)建議責成河北豐南區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向豐南區委、區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并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八)建議責成豐南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豐南區人民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并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九)建議責成豐南區委、區政府向唐山市委、市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并報唐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
(一)切實吸取事故教訓。豐南區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刻汲取唐山華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1”謊報較大火災事故的沉痛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意見,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紅線,從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要持續深入開展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和外委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所有層級、各類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切實把壓力傳導到基層,工作落實到企業,徹底消除監管盲區,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各類事故,確保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唐山華熠公司要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要加強對外委施工單位相關資質的審查。施工項目發包前,要對外委施工單位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安全組織機構和三項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員工勞動合同及工傷保險繳納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嚴禁將公司施工項目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施工資質的外委施工單位。二要加強對外委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對外委施工單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力度,確保外委施工單位人員熟知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技能和應急處置措施。施工作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風險告知,督促外委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履行審核程序。要對外委施工單位的作業現場實施全過程監督檢查,嚴查各類違規違章行為,確保生產作業全過程的安全。三要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報告制度。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行業動火等特殊作業環節的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監管三〔2017〕166號)文件要求,在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之前,要向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專家或督促企業聘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全程監督,確保作業安全。四要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情況。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做好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工作,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
(三)河北豐南經濟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要切實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要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意見》要求,嚴格履行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切實加大對轄區內高危企業安全監督檢查力度,嚴密組織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包企人員嚴格履行包企職責,確保專項行動各項措施要求落到實處,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四)豐南區安全監管局要切實加大行業監管力度和綜合協調力度。要按照國家、省、市一系列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管理力度,督導危險化學品企業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報備制度,加強外委施工單位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要充分發揮區安委辦綜合協調作用,加大對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鄉鎮(園區)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的督導檢查力度,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五)豐南區委、區政府要切實發揮領導責任。要嚴格落實《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鄉鎮(園區)黨(工)委、政府(管委會)和各職能部門的督查力度,督促其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和“行業監管”職責。要按照“全面檢查、嚴格執法、徹底整治”的要求,繼續強力推進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堅行動,切實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對前期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和問題,要進行“回頭看”,確保事故隱患按時整改落實到位;對發現的重大隱患,一律采取停產停工整改措施,實行掛牌督辦,明確專人跟蹤督辦,確保按期整改銷號;對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企業,必須停產停業整改,確保不發生問題。同時,要按照“隱患就是事故、發現就要處理”原則,對大排查大整治攻堅行動中發現的隱患,按照嚴重程度、整改情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企業及責任人的責任;對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