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缺少護欄,不幸墜落身亡
【簡述】2004年10月24日,某電廠在拉運鍋爐墻皮時,由于架子車整體失去平衡,防護設施不完善,造成一名臨時工高處墜落死亡。
【事故經過】某發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下屬綜合公司承擔更換2號爐高溫預熱器工作雇用的民工,由電廠多種經營總公司與21名民工簽訂了臨時用工合同,合同期限為2004年8月25日至10月30日,合同由市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簽證。民工報到后,結合實際組織安全教育,主要學習了《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進入生產現場的有關規定,考試、考核合格之后,分配到檢修班參與更換2號爐高溫預熱器工作。
2004年10月23日17時23分,2號機組大修結束并網發電。10月24日,進行整理、搬運墻皮(瓦楞板0.9米×2米×1毫米鐵皮,俗稱:墻皮,每塊墻皮約重15.6千克),檢修班副班長李某某向職工張某某(擔任監護人)及四名民工具體布置了清理、搬運墻皮的工作,并進行了口頭安全交底,強調工作注意事項。
14時30分,監護人張某某帶領4名民工進行此項工作,第一趟、第二趟搬運工作完成后,裝第三車時間約為15時30分,拉運第三趟時裝了18塊墻皮(約重280千克),墻皮是順向平(疊)放在架子車子上的,沒有固定,15時50分左右,由民工吳某拉著架子車由3號爐側(北邊)向2號爐側(南邊)行走,民工吳某、程某在西邊(右側)推車,民工吳某某(死者)在東邊(左側)推車,監護人張某某在裝車后整理余下的墻皮,隨后跟車,民工吳某將架子車由南向東轉向的過程中墻皮滑落,架子車整體失去平衡,墻皮向西滑落,將架子車向東擠去,吳某某從4號皮帶間屋頂(28米處)墜落至給粉機平臺(14米處),險情發生,監護人立即下樓梯找人,電話報告領導,組織救人。廠職工醫院值班大夫等人,立即用救護車把吳某某送至醫院進行搶救。17時30分,吳某某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1. 作業人員沒有將墻皮固定到架子車上,錯誤的將架子車拉到有危險因素的4號皮帶除塵器東側(爐側),致使架子車整體失去平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4號皮帶間屋面原設計沒有防護欄桿,又未設臨時防護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3. 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從7月1日已開始實施,要求“兩票”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標準化和程序化,但由于對集團公司“兩票”標準規定中“任何作業人員(除嚴重危急人身、設備安全的情況下)都無權無票作業”,認識上有一定的差距,理解不夠準確,因此在執行過程中認為只要與運行設備無關的檢修準備工作不需要辦理工作票,這次作業屬于簡單的搬運工作,當事人錯誤地認為不需要辦理工作票手續。暴露了在轉變、更新思想觀念上仍然沒有跟上集團公司的步伐,老企業的經驗主義和習慣勢力仍然存在,規范化管理、標準化作業工作進程滯后,仍停留在過去的基礎上,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4. 執行《安全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管理制度》不認真。該制度4.2.1條“根據作業特點,如高處作業、交叉作業……,可能帶來的危險后果,采取可靠防護措施”,該項工作前對作業環境存在高處墜落的危險源沒有足夠的認識,對作業環境特別是4號皮帶間屋面爐側沒有安全防護欄桿,未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防護措施。工作監護人只在口頭上對民工進行了危險點分析預控,既沒有進行書面分析,也沒有根據現場實際采取可靠防護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5. 整個搬運過程組織不力。工作前分場安排工作以及具體布置此項任務的副班長對存在的危險源分析不到位,對作業環境中存在高處墜落的危險因素沒有足夠地認識,工作監護人對本次搬運墻皮的工作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分析估計不足,對作業人員分工組織不力,造成民工工作隨意,組織混亂,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6. 安全性評價整改措施落實不及時。由于4號皮帶間屋面原設計沒有防護欄桿,在安全性評價自查和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評專家檢查中,均發現該屋面東側無防護遮欄,是一處裝置性安全隱患,該廠已經制定了整改方案,但未及時落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
【防范措施】
1. 對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重點檢查腳手架、高處作業平臺、孔洞、蓋板及交叉作業防護措施等,做到逐個排查,認真消除存在的隱患和問題。
2. 對外包工程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臨時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和相關安全生產知識。
3. 對各單位臨時用工進行清查、清退,原則上不得雇傭臨時工,嚴禁直接雇傭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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