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項目部“1.13”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月13日1點20分,中國有色集團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外委承包建設單位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銅鋅礦出碴工在深部開采接續開拓系統(簡稱7系統二標段)-407中段硐室平巷溜井出渣作業時,發生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政府相關部門及時趕赴現場,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 市政府組成了由市安全生產監管局為組長單位, 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相關人員為成員的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1.13”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制定了事故調查方案,對事故開展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經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及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基本情況
(一)相關單位概況
1、建設單位
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隸屬于中國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遼寧省清原滿族自治縣紅透山鎮,集銅鋅礦地下開采、選礦、冶煉于一體的有色金屬工礦企業。主要產品為銅精礦、鋅精礦、硫精礦、粗銅、硫酸等。公司職工6000人(全民、集體),法人代表石長巖。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210423004505388,營業期限,2006年12月07日至2026年12月06日;采礦許可證:證號c2100002011113220120414號,有效期2013年11月9日至2033年11月9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遼)FM安許證字[2014]ys041001j號,有效期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8月14日。
2、施工單位
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系事故責任單位。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企業職工2165人,注冊資金6000.6萬元,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法人代表鄭昌黎。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330327000097813,營業期限,2015年11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浙)FM安許證字[2014]cj022號,有效期2014年7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
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于2013年中標中國有色集團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銅鋅礦深部開采接續開拓系統工程施工項目,2013年9月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與中國有色集團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簽署《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銅鋅礦深部開采接續開拓系統工程第二標段施工合同》,成立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2013年3月16日中國有色集團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與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簽署了《井建工程安全施工協議》。
3、監理單位
鑫誠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鑫誠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是主要從事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的建設監理、工程咨詢、工程造價咨詢等業務的專業化監理咨詢企業。公司成立于1989年,前身為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基本建設局,現隸屬中國有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于2013年7月20日與中國有色集團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紅透山銅鋅礦深部開采接續開拓系統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監理服務期為2012年8月7日至2016年2月30日。
(二)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發生在中國有色集團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7系統二標段-407中段硐室平巷出渣溜井,溜井口斷面長2米、寬2米。出渣溜井所處的-407中段硐室平巷與-467中段平巷由一條長145米、傾角為25度的斜坡道相連接,出渣溜井口距-407中段斜坡道口15米。日常作業中-407中段掘進兩處硐室時產生的廢石由電機耙車耙出,裝載于U型出渣翻斗車翻斗內,再經出渣工人工推動U型翻斗車將廢石通過溜井溜放到-467平巷。
根據調查,中國有色集團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對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的井建施工安全工作,按照《井建工程安全施工協議》嚴格對井建施工中的安全生產進行了管理,履行了安全監管責任。鑫誠建設監理咨詢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能夠認真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及時發現安全質量問題,并及時下達了監理整改指令,履行了安全生產監理職責。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6年1月12日19點30分,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出渣工霍崇征、鄧文甫兩人一組根據隊長王錦海的派班指令,在7系統二標段-407中段硐室平巷進行出渣作業。在兩人溜放作業第5車廢石時,U型出渣翻斗車中的廢石將焊接于溜井口的井字形鋼軌格柵中的橫擋欄砸落入溜井內,兩人沒有因安全擋欄的掉落而停止出渣作業。13日1點20分左右,兩人將一車廢石推至溜井口處,霍崇征站在溜井口靠硐室一端,鄧文甫站在溜井口靠斜坡道一端,兩人將U型出渣翻斗車翻斗的插栓打開,將翻斗內渣石翻倒入溜井內,在兩人將翻斗插栓插上時,鄧文甫發現霍崇征墜入了溜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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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救援經過
事故發生后,渣工鄧文甫發現霍崇征墜入了溜井后,馬上呼喊同在7系統二標段-407中段硐室平巷作業的電機耙車司機,電機耙車司機趕到溜井口后,馬上呼喊帶班隊長李兵慶,大約10分鐘后李兵慶趕到現場,馬上打電話通知紅透山礦山救護隊和項目部經理,礦山救護隊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立即開展救援工作,礦山救護隊隊員和項目部人員下入到深約15米的溜井底部將霍崇征救出,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姓名
性別
年齡
文化程度
職務
傷害部位
傷害程度
霍崇征
男
47
初中
工人
頭部
死亡
本次事故損失工作日:6000天,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出渣工霍崇征、鄧文甫在溜井口共同溜放廢石時,U型出渣翻斗車中的廢石將用于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溜井口井字形鋼軌格柵中的橫擋欄砸落入溜井內,造成出渣溜井口孔隙面積增大,兩人對生產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安全生產隱患重視不夠,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沒有停止出渣作業,造成霍崇征墜入溜井。
(二)間接原因
1、同組作業人員鄧文甫沒有按照操作規程對霍崇征進行有效的安全監護,在出渣作業產生安全生產隱患時,沒有與霍崇征停止出渣作業,消除安全隱患。
2、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帶班負責人對7系統二標段-407中段硐室平巷溜井口的安全防護設施管理不到位,對建設單位紅透山礦業公司提出的做好危險源監控和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要求執行的不嚴。
3、對職工井下作業安全監督管理、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日常督管不到位。
4、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沒有設置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缺失,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清。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對這起事故的調查分析,認定撫順紅透山礦業有限公司銅鋅礦“1.13”墜井致一人死亡的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霍崇征,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出渣工。在7系統二標段-407中段硐室平巷出渣作業時,當發現溜井口格柵被砸落于溜井內的安全隱患時,沒有停止出渣作業,安全意識不強,墜入溜井,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責任。
2、鄧文甫,同組作業人員。沒有按照操作規程對霍崇征進行有效的的安全監護,在出渣作業出現安全生產隱患時,沒有與霍崇征停止出渣作業,在此起事故中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15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2,000元罰款。
3、李兵慶,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帶班隊長。作為井下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沒有做好現場的生產組織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作業人員安全教育不夠,對掘進區巡查和隱患排查不到位,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15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4,000元罰款。
4、蘭天趙,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安全生產副總經理。作為主管安全負責人,沒能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職工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此起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15號令)第四十五條規定,建議給予6,000元罰款。
5、陳彩,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總經理。負責該項目部全面工作,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對這起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建議按其上一年年收入的30%,給予30,000元罰款。
6、對其它相關責任人由企業按照企業規定給予處理。
(二)對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是這起事故的責任單位,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建議對該公司給予25萬元罰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溫州銳峰礦山建設有限公司撫順紅透山礦業項目部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認真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認真做好企業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增強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3、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作業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做到不“不安全、不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