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睿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東方重工有限公司“12?21”一般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6年12月21日13時05分左右,江蘇睿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拆卸江蘇東方重工有限公司船塢內9#塔吊時,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73.68萬元人民幣。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權,2016年12月22日,泰州市安監局牽頭組織市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質監局、靖江市安監局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對事故進行了認真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江蘇睿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睿技公司),為江蘇東方重工有限公司塔吊拆卸工程的承包單位。經營范圍:土木工程安全監測、環境監測專用儀器儀表的研發、生產、銷售,計算機軟硬件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智能化管理系統開發應用,工程管理服務。該公司未取得起重機械安裝許可資質。
2.江蘇東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重工),經營范圍:設計、制造船舶及海洋工程設備,生產舾裝配套件、鋼結構、新型港口機械;從事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2015年10月20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東方重工的重整申請。2015年12月28日,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轄東方重工破產重整。2016年2月17日,靖江市人民法院指定泰州興瑞會計事務所、江蘇天滋律師事務所為東方重工管理人。2016年2月,東方重工管理人明確泰州興瑞會計事務所總經理陳亞強為管理人團隊團長。2016年3月,東方重工管理人聘用原東方重工部分職工參與重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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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東方重工管理人聘用的職工在東方重工廠區巡查時,發現船塢內部分塔吊平衡重墜落,遂向靖江市人民法院報告,擬將安裝在船塢內的9臺塔吊拆卸。
2016年11月28日,東方重工管理人將塔吊拆卸發包給睿技公司,陳林(睿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巧鳳丈夫)代表睿技公司承攬了塔吊拆卸業務,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價:49.8萬元。
2016年11月30日,東方重工管理人將塔吊拆卸監理發包給施雪松個人,并簽訂監理合同書,監理服務酬金:0.5萬元。
2016年11月29日,陳林組織人員進場施工。至事故發生前,已拆卸船塢內6臺塔吊,正拆卸9#塔吊。
(三)9#塔吊相關情況
9#塔吊型號為QTZ250,由新鄉克瑞重型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計制造,2011年6月由制造單位安裝于東方重工船塢西南角,塔吊基礎為地上澆注混凝土,基礎上放置若干混凝土配重塊。塔吊安裝高度:52米,起重臂長約70米,平衡臂長約20米,起重量:16噸。2011年6月20日,經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安裝檢驗合格。定期檢驗有效期至:2013年6月20日。
東方重工自2014年下半年以來處于停產狀態,長江水滲進船塢,水深達9米左右,船塢內9臺塔吊基礎一直浸泡在水中。
2017年1月17日,事故調查組委托鹽城市源豐水工工程有限公司對9#塔吊水下情況進行了探查,發現塔吊基礎傾翻,并連同塔身整體倒向南側,未發現水下塔身結構有明顯損壞情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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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根據現場負責人陳林的安排,開始拆卸9#塔吊,上午9時左右,俞永根、張九棕、張秋林、李萬龍、楊素明、陳丁軍6名施工人員依次拆除吊鉤、部分平衡重。中午12時50分,塔吊起重臂由汽車吊吊離塔身。下午1時05分左右,在平衡臂由東向西順時針回轉時,塔吊失去平衡,向南傾覆,塔帽擱置在船塢西側塢門上。6名施工人員中有5人墜落至船塢水中, 1人墜落至塔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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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19、120、110電話。2人經120急救車隨車醫生現場搶救無效死亡,其余4人被送至靖江市人民醫院救治,經治療已先后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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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
2.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73.68萬元人民幣。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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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塔吊在拆除部分平衡重和起重臂后,重心偏向平衡臂一側,在回轉平衡臂時,超出基礎承受的傾翻力矩,失去平衡,塔吊連同基礎整體發生傾覆。
?。ǘ┦鹿书g接原因
1.施工方案編制不規范,措施不明確。施工方案未經嚴格論證,未針對待拆塔吊基礎一直浸泡在水中所產生的浮力及侵蝕情況提出應對措施。施工方案在組織實施前,未經審核、審批流程,也未報監理批準。
2.違規組織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缺失。東方重工管理人將塔吊拆卸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睿技公司,將監理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施雪松個人。
睿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還未取得相關資質,不具備塔吊拆卸的能力。陳林作為現場負責人,在拆除部分平衡重和起重臂時未采取專門的應對措施保持塔吊平衡防止傾翻。
3.部門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根據靖江市政府分管領導批示,2016年11月24日,靖江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塔吊拆除協調會,靖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按照協調會意見跟蹤塔吊拆卸相關方的資質、資格情況,未及時發現、糾正睿技公司無資質拆卸塔吊的施工行為。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江蘇睿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江蘇東方重工有限公司“12·21”一般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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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林,作為塔吊拆卸組織者,在施工方案未經審核、審批流程,也未報監理批準情況下組織施工,在拆除塔吊部分平衡重和起重臂時未采取專門的應對措施保持塔吊平衡防止傾翻。陳林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陳亞強,東方重工管理人團隊團長,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對將塔吊拆卸和監理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對陳亞強處以2015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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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睿技公司,無資質承攬塔吊拆卸,施工方案編制不規范、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對睿技公司處以罰款。
2.泰州興瑞會計事務所、江蘇天滋律師事務所作為東方重工管理人,未能勤勉盡責,嚴格審查承包人的資質,將塔吊拆卸和監理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建議由靖江市人民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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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責成靖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2.建議由靖江市紀檢監察部門、靖江市檢察機關對靖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ㄒ唬╊<脊?,應從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訓,不得無資質承攬工程;應規范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流程;應配足配強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ǘ┨┲菖d瑞會計事務所、江蘇天滋律師事務所在履行管理人職責時,應忠實執行職務,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排查各類安全隱患,確保企業重整期間的安全生產。
?。ㄈ┚附惺袌霰O督管理局應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加大對特種設備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特別是對起重機械安裝、改造、拆卸活動的監督檢查;應督促有關單位加強對在用和停用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防止發生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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