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318線南陵境內“2012.1.1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12年1月14日1時22分,國道318線南陵縣境內340KM+750M處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400萬元。
事故發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李斌、徐立全、詹夏來、唐承沛、黃海嵩等領導同志分別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事故所在地政府千方百計搶救受傷人員,妥善處理善后,加強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總工會、蕪湖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本著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結合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的現場勘驗和責任認定,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配合下,通過實地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核實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責任處理建議,并就事故暴露出的安全方面薄弱環節,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議,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查正誠,男,51歲,贛G25583號客車駕駛人,江西省九江市星子縣人,持A1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碼360427196102261510,初次領證日期1997年7月,有效期至2015年7月,駕駛證狀態正常。經網上查詢違法計分3分。
謝友義,男,36歲,粵BB6012號牽引車(粵BM139掛)駕駛人,湖北省武漢市新洲縣人,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號碼420124197607044314,初次領證日期1998年5月,有效期至2020年5月,駕駛證狀態正常。
據事后檢測,駕駛人查正誠、謝有義兩人血樣中均未檢出乙醇成份。
(二)事故車輛情況
贛G25583號客車,系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車,核定載客35人,登記所有人為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9月,車輛保險為交強險及車內乘員險每人25萬元,經網上查詢該車狀態正常。?
粵BB6012號貨車,系福田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廣東省深圳市安吉貨運有限公司,注冊登記日期2008年3月,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3月,經網上查詢該車狀態正常。粵BM139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登記所有人:廣東省深圳市安吉貨運有限公司,注冊登記日期2008年8月,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8月;牽引車及掛車均有交強險及整車三責險100萬元。
據事后鑒定,贛G25583號客車事故時轉向系和制動系均處于有效工作狀態,行駛速度為84公里/小時—86 公里/小時;粵BB6012號貨車事故時轉向系和制動系均處于有效工作狀態,行駛速度為63公里/小時—65公里/小時;
(三)事發路段狀況
事發路段屬國道318線(南陵縣境內),該路段系國家二級公路,瀝青路面,全寬12米,雙向兩車道。318線(南陵縣境內)東端與宣城接壤,宣城境內為雙向四車道,西端與省道320、216和國道205連接,國道205弋江區段為雙向六車道,由于東西兩端路面較寬,事發路段形成318國道交通瓶頸。該路段設道路中心黃色分道虛線,道路兩側各用白實線標注出1.5米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事發地段系一無名小橋,橋長25米,中心黃實分道,路面與橋面性質一致,線型平直,事發路段限速70公里/小時,事發時系雨天,能見度好,夜間有路燈照明。
事故路段由南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三中隊負責安全監管。
(四)事故相關單位及其它有關情況
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2日,營業執照注冊號:3604272200046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360400100009-04,有效期至2014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殷建春,注冊資金:30萬元,股份制經營,經營范圍:(省、市、縣)際班車客運、(省、市、縣)際和縣內(旅游)包車客運。該公司營運以來至2011年12月,未發生過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贛G25583號春運牌證(即包車線路牌)的發放管理情況。該車的春運牌證發放管理工作不規范,該車車主在2011年12月27日口頭向業務部門報告承攬去江蘇無錫的包車業務,請領一塊包車線路牌,相關管理人員既未按規定備案,又未按要求根據出發時間和到達地點在包車線路牌上填寫所需的有效期限,而是根據車主的需要填寫了16天(1月3日—1月18日),致使公司對該車輛出行情況及一個趟次有效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2年1月14日1時22分,江西籍駕駛人查正誠駕駛贛G25583號“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車,核定載客35人,實載38人(含3名嬰兒),由東往西行駛至國道318線340KM+750M處時,因操作不當,越過中心線與相對方向湖北籍駕駛人謝友義駕駛的粵BB601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粵BM139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相撞,造成贛G25583號車內7人死亡、22人不同程度受傷及兩車嚴重損壞。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2012年1月14日1時33分,南陵交警大隊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縣公安局指揮中心同時通知施救單位和120急救中心及縣消防大隊趕赴事故現場,并向蕪湖市、南陵縣政府領導作了報告。接報后,南陵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率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傷員救治、現場勘查和道路管制分流工作,當日8時30分,事故現場恢復交通。蕪湖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率市政府辦、應急辦、公安、安監、宣傳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成立了市、縣兩級領導任正、副組長,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南陵縣“1.1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領導小組,迅速開展事故處置工作。
經與江西省安全監管局協調溝通,該局指派九江市安全監管局負責人赴南陵縣,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傷員救治、損害賠償調解等工作,并協調事故客車所屬單位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調集資金用于事故善后。截至2月8日,7名死者遺體已全部火化,死者家屬情緒穩定,傷者陸續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駕駛人查正誠駕駛贛G25583號客車超速、占道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金鵬星子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不落實。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員未經法定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缺乏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對缺席安全教育課的駕駛員,沒有按規定組織進行補課,部分駕駛員由于經常未接受安全教育,導致安全意識淡薄,違法違章行為屢有發生。
2.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金鵬星子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春運牌證(即包車線路牌)的發放管理工作不規范。贛G25583號客車未按照公司規定領取包車線路牌,致使公司對該車輛出行情況及一個趟次情況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
3.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對所屬金鵬星子分公司監管不力。對該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安全管理人員未經培訓上崗失察,對公司管理人員缺乏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失察,日常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
4.九江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星子分局對金鵬星子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等問題缺乏有效的監督檢查,日常監管不嚴格。
5.南陵縣公安交警部門針對事發路段存在的路面窄、車流量大、彎坡道多、交叉道口多、通行狀況復雜等問題可能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所采取的路面管控措施仍然存在薄弱環節,特別在春運期間交通繁忙,路面警力不足,車輛超速、占道行駛等違法仍然存在。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此次事故是一起客車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客運企業和有關部門安全管理不嚴格而造成的較大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人員
查正誠,駕駛贛G25583號客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時超速占道行駛,對此次事故發生負全部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徐少波,金鵬星子分公司安全科科長。未認真落實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對其處以1000元的罰款。
張炎林,金鵬星子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能有效督促該公司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未能有效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有效組織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對其處以1000元的罰款。
殷建春,金鵬星子分公司經理。作為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分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處以2011年個人年收入40%的罰款。
袁懷希,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星子分公司存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對其處以2011年個人年收入40%的罰款。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星子分公司。該公司存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等安全管理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不到位的直接責任。責成其向九江市星子縣人民政府和九江市交通運輸管理局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建議對其處以35萬元的罰款。
九江金鵬巴士有限公司。該公司對星子分公司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工作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責成其向九江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并建議停止其一年內有關新增線路、新增車輛等業務的審批。
(四)建議給予行政處理的單位
九江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星子分局。對轄區客運企業存在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等問題檢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責任單位負有行業監管責任,責成其向九江市星子縣人民政府和九江市交通運輸管理局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南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未能制止事發路段車輛超速占道行駛等違法行為,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責成其向南陵縣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以上對涉及九江市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和處罰,按管轄權由江西省安全監管局予以實施。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針對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為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有效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議:
(一)道路客運企業要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運輸安全法律法規,積極開展“道路客運安全年”活動,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全面部署和督促指導推進客運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從本質上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
(二)安徽、江西兩省運管部門要從事故中吸取教訓,深入分析發生事故在管理上的原因和問題,切實查找旅游客運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交運發〔2012〕33號),深化道路客運企業隱患整治,不斷提高旅游客運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三)南陵縣政府要加大該路段的警力投入和裝備配置,為公安交警部門及時制止交通違法行為提供良好的執法環境。公安交警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該路段交通安全監管,在該路段未改擴建之前,加大對該路段巡查管控力度和頻率,嚴查車輛交通違法行為,發現車輛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做到嚴管重罰,防范事故發生。公路管理部門要積極開展道路交通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整治工作,加大對該路段隱患排查整治力度,嚴厲打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非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