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警鈴傷人
2003年2月24日,某鋼鐵公司第二煉鋼廠原料車間鉗工張某,在當天的檢修中與同事一起檢修天車。當天車檢修完畢后,因配合不當,天車工李某在張某未完全走下天車時,便起動了天車,致使張某被擠在天車端梁欄桿上,造成髖骨閉合性骨折,腹部、腰部損傷。
事故原因:
1、天車工李某違反操作規程,起動天車時未開啟警示鈴。
2、張某安全意識淡薄,檢修完畢后未與天車工取得聯系,便走下天車,致使被擠在天車端梁欄桿上受傷。
3、該車間安全管理不完善,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多工種作業時,未制定詳細措施,預知、預控措施不完善。
事后語: 檢修天車,檢修工與天車司機沒聯系嗎? 如果互相聯系了,天車司機擅自開車,就等于是在“殺人”。如果互相沒有聯系,檢修工違章檢修,就等于“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