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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區祥泰起重服務部永安洲實驗學校地基基礎檢測工程“12.7”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4年12月7日13時45分左右,在永安洲實驗學校地基基礎檢測工程現場,高港區祥泰起重服務部的一輛汽車起重機在吊裝作業時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98萬元人民幣。

2014年12月8日,根據泰州市政府授權,泰州市安監局牽頭,會同市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建工局、質監局以及高港區安監局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檢察院參加,對這起事故進行調查。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高港區祥泰起重服務部(以下簡稱祥泰服務部),高港區永安洲實驗學校地基基礎檢測工程吊裝作業承包方。該服務部于2012年5月11日在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搬運裝卸(起重吊裝)。

2.泰州市科泰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泰公司),高港區永安洲實驗學校地基基礎檢測工程承包方。該公司于2002年1月23日在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登記注冊,經營范圍:工程勘察專業類(巖土工程(勘察))甲級、巖土工程咨詢、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二)事故相關人員情況

1.吳小祥,男,祥泰服務部經營者。

2.吉容俊,男,自由職業,受吳小祥雇用,駕駛、操作汽車起重機。吉榮俊于2009年3月11日取得由泰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B2。

3.袁粉九,自由職業,被吳小祥臨時雇用為汽車起重機進行吊裝作業時的輔助工,事故死者。

(三)工程情況

高港區永安洲實驗學校位于泰州市高港區口永路東側、興洲花苑二區北側,由泰州市永安洲鎮人民政府投資建設。

2014年1月1日,科泰公司與祥泰服務部簽訂《泰州市科泰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吊車起重承包協議》,將檢測過程中的試驗荷架吊裝起重工程發包給祥泰服務部,協議約定祥泰服務部應注意吊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吊裝費用按6元/噸結算,有效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2014年8月,泰州市永安洲鎮人民政府與科泰公司簽訂《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合同書》,直接委托科泰公司對高港區永安洲實驗學校地基基礎進行靜載抗壓、低應變檢測。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12月7日上午11時左右,吳小祥安排吉容俊和袁粉九、袁漢金、蔡思年3名輔助工到高港區永安洲實驗學校工程現場,配合科泰公司進行8號樓地基基礎檢測中的吊裝作業。

13時20分左右,吉容俊駕駛汽車起重機(牌照:蘇MAB143)到達高港區永安洲實驗學校8號樓工程現場,袁粉九、袁漢金、蔡思年3人隨車到達。科泰公司現場負責人陳小燕安排吉容俊對試驗荷架(工字型,長約8米、高約1.1米、重約3噸)和配重塊進行移位,以便于地基基礎檢測。

13時30分左右,袁漢金取出汽車起重機自備的輔助吊具,用輔助吊具上的4只吊鉤勾在試驗荷架上端鋼板下方,并打手勢通知吉容俊起吊。吉容俊接到起吊通知后,操作汽車起重機將試驗荷架從原位向東吊移了約5米,并放置于地面。13時45分左右,袁粉九和蔡思年準備卸鉤時,發現試驗荷架放置的地面不平,袁粉九通知吉容俊提升試驗荷架,并準備在試驗荷架下面墊木方。吉容俊接到袁粉九的通知后,操作汽車起重機提升試驗荷架。當試驗荷架被提升約30厘米時,試驗荷架東側2個吊鉤脫鉤,試驗荷架向東側翻,砸中袁粉九,將袁粉九壓在下面。

(二)應急處置情況

事故發生后,袁漢金、蔡思年等人立即將脫落的掛鉤重新勾住試驗荷架,吉容俊操作汽車起重機將試驗荷架吊起,袁漢金等人將袁粉九拉出。科泰公司助理員徐誠開私家車將袁粉九送去泰州第三人民醫院搶救,當日16時左右,袁粉九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員在進行吊裝作業前未對掛鉤情況進行檢查,導致試驗荷架被吊起后吊鉤脫鉤,試驗荷架側翻砸中袁粉九。

2.間接原因

祥泰服務部雇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從事司索、信號作業,在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對現場實施安全管理,導致吊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缺失,無人對司索、信號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二)事故性質

調查組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因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祥泰服務部,作為高港區永安洲實驗學校地基基礎檢測吊裝作業承包方,雇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的人員從事司索、信號作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在吊裝作業時未安排專門人員對現場實施安全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的規定。祥泰服務部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建議由泰州市安監局對祥泰服務部處以罰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祥泰服務部應從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訓,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應認真做好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在進行吊裝作業時,應安排專人對現場實施安全管理,規范從業人員作業行為,確保安全措施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2.科泰公司在今后分包工程的管理中,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