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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城南新區恒大地產聚亨景園建設工程 “7·15”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7年7月15日上午6時20分左右,位于鹽城市城南新區鹽瀆路北、開放大道西側的恒大地產聚亨景園建設工程01地塊22#樓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6.18萬元。

事故發生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市政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鹽政規發〔2014〕8號)相關規定要求,由市安監局、城鄉建設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等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市政府事故調查組,同時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建筑行業專家一并參加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通過查勘事故現場、查閱相關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并根據技術專家組的鑒定意見,現已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和事故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對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同時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概況及有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相關單位概況

1.恒大地產集團鹽城城南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大地產公司)。該公司為項目建設單位,成立于2016年1月27日,位于鹽城市城南新區新河街道三墩社區新園路111號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艷杰,注冊資本62000萬元人民幣,主要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室內裝修,制冷空調設備安裝,園藝工程施工,商品房銷售、出租服務。

2.上海建工一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一建公司)。該公司為總承包單位,成立于1993年12月11日,位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25—27樓,法定代表人薛永申,注冊資本60000萬元人民幣,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滬)JZ安許證字〔2016〕010034-02,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

3.江蘇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地基公司)。該公司為樁基施工單位,成立于1992年6月9日,位于宜興市宜城街道龍潭西路51號,法定代表人周曙東,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具有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蘇)JZ安許證字〔2005〕160007-2,有效期至2019年8月21日。

4.鹽城市工程建設監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監理中心)。該公司為監理單位,成立于1997年12月26日,位于鹽城市城南新區黃海街道東進中路89號現代華庭6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陳云德,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二)工程基本情況

恒大地產聚亨景園建設工程用地面積106317平方米,總建筑面積252945.84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積(計容)176283.8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積76662平方米,分二期開發,首期為15、18、21、24-36#樓及地下室,二期為16、17、19、20、22、23#樓及地下室,44#樓幼兒園及商業部分。其中:22#樓建筑總面積為7858平方米,建筑高度20.935米,建筑層數七層,至事故發生時,22#樓正進行樁基作業。該建設項目二期工程于2016年8月1日經鹽城市城南新區經濟發展局《關于核準恒大地產集團鹽城城南置業有限公司聚亨景園二期20152201地塊工程項目的批復》(鹽南經發審〔2016〕37號)批復立項,2016年10月24日取得鹽城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權證書》(蘇〔2016〕鹽城市不動產權第0044327號),2016年10月26日取得鹽城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320901201650246號),2016年11月4日向城南新區建設一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備案手續,2016年12月5日取得城南新區建設一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320990201612050901)。

(三)工程發包情況

2016年7月5日,恒大地產公司向上海一建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確定上海一建公司為項目總承包單位,中標聚亨景園01地塊15-31#、44#、47-49#樓、地下室及相關配套工程,中標價2億整,工期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

根據2016年11月4日恒大地產公司向城南新區建設一局提交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備案申報材料,上海一建公司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恒大地產公司和上海一建公司于2016年8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0月31日上網備案),明確工程內容為:聚亨景園15-31#、44#、47-49#樓、相關地下室及配套工程精裝修等安裝工程及小區管網配套、園林園建市政配套、停車場、圍墻、幕墻、裝潢等所有相關工程。并約定該項目地基基礎、主體、屋面等工程作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范圍,禁止分包;專業工程不允許分包。而根據恒大地產公司于2016年9月7日與上海一建公司簽訂的實際施工合同《鹽城恒大帝景二期一標段主體及配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其中一標段建設范圍為聚亨景園01地塊15-31#樓、44#幼兒園、7-8#變電所、地下車庫等,在其專用條款承包范圍內將樁基礎工程排除在外,并約定:樁基礎工程由發包人(恒大地產)另行直接發包,由發包人(恒大地產)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上海一建公司)需承擔配合施工和總包管理的責任。該施工合同同時約定,發包人(恒大地產)有權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要求承包人(上海一建公司)與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或者要求發包人(恒大地產)、承包人(上海一建公司)以及專業工程承包人簽訂三方合同,承包人(上海一建公司)不得有任何異議并積極配合,否則發包人(恒大地產)有權拒付工程款。經查,恒大地產公司將該項目樁基礎工程直接發包給了江蘇地基公司,并于2016年7月由恒大地產公司直接通知江蘇地基公司進場施工。此后,恒大地產公司擬要求上海一建公司與江蘇地基公司簽訂專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但由于管理費用及管理責任等內容未達成一致,上海一建公司至事故發生時一直未與江蘇地基公司簽訂專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未對樁基礎工程實施管理。

(四)項目監理情況

2016年10月8日,恒大地產公司與鹽城監理中心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監理范圍為恒大聚亨景園15-36#樓、44#樓、47-49#樓、地下室及相關配套工程。2016年10月24日,鹽城監理中心進駐項目現場。2016年11月,恒大地產公司與鹽城監理中心簽訂的監理備案合同將項目總監由邵志華變更為王鵬程。

(五)事故發生設備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設備為步履式錘擊樁機,機架型號JB-60,配一只8.3T型導桿式柴油打樁錘,設備型號為KDDD8.3T,東臺市康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生產,出廠編號2012071103。該樁機于2017年7月8日進入施工場地,為該工地2號樁機。同日,江蘇地基公司向監理單位提交2號樁機《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由于江蘇地基公司未提交該樁機質保資料、出廠合格證原件、檢測單位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鹽城監理中心恒大帝景(聚亨景園)項目監理部未同意其使用,并于2017年7月9日,向江蘇地基公司發出《監理通知單(安全類)》,要求江蘇地基公司“樁機進場安裝完成后需請具備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待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打樁作業”。2017年7月11日,江蘇地基公司提交恒大聚亨景園二期01地塊22#樓02號樁機報審材料為“已通知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鹽城監理中心恒大帝景(聚亨景園)項目監理部復查意見為“樁機檢測合格后,請及時提供合格報告,報告未出之前禁止樁機施工”。經查,02號樁機7月8日進場,7月13日組裝完成,由于工地停工兩天,7月15日上午施工人員正準備打45號樁,尚在拖樁階段時即發生事故。該樁機至7月15日事故發生時尚未取得《樁工機械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7月15日上午6時左右,施工人員盧兵(2號樁機的帶班人員)在未經江蘇地基公司項目部通知的情況下(此前因配合創建文明城市,該項目部通知施工人員停工兩天,待通知后復工),帶領孫虎葉、袁玉明等2人進入聚亨景園22#樓工地,將2號樁機移到45號樁位準備打樁。盧兵負責操作樁機上的卷揚機,袁玉明、孫虎葉負責用鋼絲繩套扣管樁。盧兵等3人首先將第一節長15米的預應力管樁采取樁機底座水平側向拖樁方式拖到位。6時20分左右,盧兵等3人擬將第二節長11米的預應力管樁自側向方位斜向拖拉。該預應力管樁與樁機架距離約為20米,同時該樁長度方向與樁機卷揚機之間有十幾度夾角。在拖拉時,該樁受到兩側堆放的其他預應力管樁的約束,拉力增大,超過了打樁機械可承受能力,導致樁導向架后側支撐桿卡銷斷裂,樁架為此失去平衡倒塌。盧兵、孫虎葉、袁玉明等3人發現樁架開始倒塌,隨即各自逃生。在逃生時,盧兵被倒塌的樁架砸中。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立即撥打“110”、“120”進行報警和急救。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和市120急救中心,接到報警后,隨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現場調來起重機吊起導向架,將盧兵救出,120醫護人員確認其已死亡。

(三)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市城南新區管委會成立了事故處理工作小組,協助開展善后處理工作,穩控死者家屬情緒,維護社會大局穩定。2017年7月16日施工單位江蘇地基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善后處理工作結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死亡人員基本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盧兵,男,59歲,樁基施工作業人員,身份證號碼:320911195802242534,住鹽城市鹽都區北蔣鎮合興村五組166號。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6.18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施工人員違章作業,野蠻施工。施工人員作業時,違反《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2012)7.4.5條:“打樁機不允許側面吊樁和遠距離拖樁”和《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1004-2015)5.58強制性條文:“預制樁在施工現場運輸、吊裝過程中,嚴禁采用拖拉取樁方法”的規定,違規采取斜向遠距離拖拉樁,在被拖管樁受到其兩側管樁約束時,仍然強行用卷揚機繼續拖拉,致使拉力超過了樁架機械的承受能力,使樁導向架后側支撐桿卡銷斷裂,樁架失去支撐,樁機導向架倒塌。

(二)間接原因

1.江蘇地基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流于形式;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對工地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未予排查整改;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力,打樁機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施工人員違反勞動紀律擅自施工,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恒大地產公司違規發包,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在與上海建工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合同)的情況下,將樁基礎工程違規肢解發包給江蘇地基公司,未重新辦理樁基礎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施工現場相關單位統一協調、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對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失察,是這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鹽城監理中心現場監理工作不力。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恒大地產公司違反備案施工總承包合同違規將樁基礎工程肢解發包給江蘇地基公司、且未重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行為監督不嚴,在江蘇地基公司進場施工后未進行有效制止;對工地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失察,是這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4.上海一建公司與恒大地產公司簽訂陰陽合同,未按照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實施施工內容并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職責,是這起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職情況

聚亨景園15-31#樓、44#、47-49#樓、相關地庫及配套工程由鹽城市城南新區建設一局負責監管,具體由鹽城市城南新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安監站;隸屬于鹽城市城南新區建設一局)負責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聚亨景園15-31#樓、44#、47-49#樓、相關地庫及配套工程建設項目于2016年11月4日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備案手續。2016年11月24日,安監站對該建設項目參建各方責任主體,進行了安全監督告知和交底。自項目開工以來,該站采取日常巡查、隨機抽查、重大節日安全檢查、節后復工檢查以及邀請專家檢查等方式對該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先后下發建設工程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11份,安全生產監督抽查記錄2份,停工整改通知書2份。市政府在2017年5月23日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推進會后,鹽城市城南新區管委會于2017年6月8日將會議精神以《轉發市安委會關于印發葛啟發副市長在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推進會上講話的通知》(鹽南安辦〔2017〕25號)進行了傳達,并先后下發《關于印發全區安全生產檢查月和執法專項行動月實施方案的通知》(鹽南安辦〔2017〕33號)和《關于切實做好夏季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鹽南安辦〔2017〕28號)對會議精神進行貫徹部署。鹽城市城南新區建設一局在接到文件后,結合全區建筑行業特點,印發了《關于重申建筑工地夏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開展2017年安全生產月活動暨加強建設領域夏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加強建筑工地夏季高溫和雨季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致全區建設項目參建企業負責人的一封信》等文件,全面加強全區安全監管工作,督促轄區內企業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城南新區安監站進一步加強對在建項目安全檢查,其中對聚亨景園建設項目分別于2017年5月25日、5月27日、6月1日、6月10日、6月13日、7月3日、7月6日、7月10日、7月14日,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6份、巡查抽查記錄2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書1份。

經查,鹽城市城南新區建設一局及安監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基本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的通知》(建質〔2014〕153號)、《江蘇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檔案指南(2016版)》等文件相關精神。但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安監站未能發現恒大地產公司與上海一建公司簽訂陰陽合同,將樁基礎工程違規肢解發包給江蘇地基公司,且未重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問題,在日常檢查中未能發現該工地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相關責任人及事故單位的處理建議

1.盧兵,男,59歲,江蘇地基公司臨時聘用施工人員。違反勞動紀律擅自施工,擅自操作未經批準使用的樁機施工作業,在作業過程中,違章作業,野蠻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孫虎葉,男,43歲,江蘇地基公司臨時聘用施工人員。在樁基工程施工過程中,具體負責捆樁作業,配合盧兵實施拖樁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江蘇地基公司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3.袁玉明,男,53歲,江蘇地基公司臨時聘用施工人員。在樁基工程施工過程中,具體負責捆樁作業,配合盧兵實施拖樁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江蘇地基公司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4.蔡磊,男,27歲,江蘇地基公司鹽城恒大帝景(聚亨景園)項目部安全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流于形式,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對打樁機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使用及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5.王鵬,男,35歲,江蘇地基公司鹽城恒大帝景(聚亨景園)項目部施工員、現場負責人。負責施工現場管理,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流于形式,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對施工人員違反勞動紀律擅自施工作業、打樁機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及施工人員采用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6.王平,男,42歲,江蘇地基公司鹽城恒大帝景(聚亨景園)項目部項目經理。作為該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不嚴,對施工人員勞動紀律、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督查指導不力;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嚴格,對工地采用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及打樁機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情況管理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7.周曙東,男,47歲,江蘇地基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鹽城恒大帝景(聚亨景園)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8.沈繼國,男,34歲,恒大地產公司工程部經理。負責施工合同的全面履行和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未嚴格執行施工備案合同,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施工現場相關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9.劉曙,男,33歲,恒大地產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備案合同,將樁基礎工程肢解發包,未重新辦理樁基礎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對施工現場相關單位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0.卞志華,男,47歲,鹽城監理中心恒大帝景(聚亨景園)項目監理部監理員。負責22#樓樁基工程旁站工作,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工地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以及施工單位打樁機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1.王鵬程,男,42歲,鹽城監理中心恒大帝景(聚亨景園)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負責主持監理部全面工作,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工地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失察;對恒大地產公司將樁基礎工程肢解發包給江蘇地基公司,未重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行為審查不嚴,在江蘇地基公司進場施工后未進行有效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12.黃惠平,男,52歲,上海一建公司項目經理。未按照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實施施工內容并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13.江蘇地基公司。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流于形式;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對工地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未予排查整改;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執行不力,打樁機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施工人員違反勞動紀律擅自施工,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由鹽城市城建局提請發證機關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由鹽城市城建局對該公司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14.恒大地產公司。在與上海一建公司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備案合同)的情況下,將樁基礎工程違規肢解發包給江蘇地基公司,未重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對施工現場相關單位統一協調、管理,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整治不力,對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失察,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由鹽城市城建局對該公司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追責,同時由鹽城市城建局對其上級公司恒大集團華東區域公司的負責人進行約談。

15.鹽城監理中心。未認真履行監理工作職責,對恒大地產公司與上海一建公司簽訂陰陽合同,違規將樁基礎工程肢解發包給江蘇地基公司、且未重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行為監督不嚴,在江蘇地基公司進場施工后未進行有效制止;對工地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失察,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安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由鹽城市城建局對該公司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16.上海一建公司。與恒大地產公司簽訂陰陽合同,未按照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實施施工內容并履行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對這起事故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鹽城市城建局對該公司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追責。

17.鹽城市城南新區建設一局。負責轄區范圍內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在日常監督檢查中,未能發現恒大地產公司與上海一建公司簽訂陰陽合同,將樁基礎工程違規肢解發包給江蘇地基公司,且未重新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問題,未能發現該工地施工人員拖拉取樁的違章作業行為。建議責成該局向城南新區管委會作出書面檢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江蘇地基公司要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項目現場安全管理。要細化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認真執行施工管理各項制度規定,嚴格履行施工設備進場施工申報程序。要加強對進場施工作業人員管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強化對施工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要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堅決糾正違反勞動紀律、違章指揮、違規作業行為,杜絕類似事故發生。

(二)恒大地產公司要健全項目建設安全管理組織架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強化項目安全管理。要切實規范項目發包,認真組織對在建項目施工合同開展全面自查整改,嚴格執行向監管部門備案的施工合同,切實杜絕簽訂“陰陽合同”行為和違規發包行為。要依法與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對項目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組織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切實防止事故發生。

(三)鹽城監理中心要依法對項目建設實施監理。對項目違規發包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要認真開展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加強對施工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督查,及時發現并督促施工單位對“三違”行為進行整改,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職責。

(四)上海一建公司要依法承擔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管理職責,嚴格按照備案合同內容履行權利與義務。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統籌管理,并主動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工作,規范建筑行業經營秩序。

(五)鹽城市城南新區管委會要認真分析總結近一段時期施工事故多發的原因,及時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認真抓好轄區內建筑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要根據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增加基層安全監管人員配備,提升安全監管的業務能力。要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認真組織對轄區內建設項目承發包情況、施工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監理履職情況進行專項督查。根據大排查大整治相關要求,認真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和打非治違專項整治工作,加大對工程項目違規發包等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做好建筑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