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坍塌!安徽宣城“5.18”金達花園三期項目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5月18日下午13時16分,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金達花園三期項目發生一起塔吊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00萬元。事故發生后,市政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及時成立了以宣城經開區管委會為組長單位,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宣城經開區管委會派員并由宣城經開區管委會聘請3名專家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經過現場勘查、調查詢問、檢測檢驗、技術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性質及原因,對事故責任進行了分析和認定, 對事故單位及事故責任人提出了處理建議。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相關單位
1.建設單位: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05月21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00750961791Q;住所:安徽省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法定代表人:張增華;注冊資本:伍億圓整;經營范圍:經授權統籌使用財政安排的建設性資金和產業發展獎勵基金,運營國有資產和政府股權,投資土地整理、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建筑安裝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產業投資、項目投資、融資及投資管理;建筑安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設、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土地整理開發、房地產經營、水利工程、綠化工程建設。(以上經營憑有效許可和授權經營)。金達花園三期項目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總經理:孫令軍,男,58歲。
2.施工單位、塔吊產權單位: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05月08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41800153301074Q;住所:安徽省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蓮花塘商務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聲月;注冊資本:伍仟壹佰萬圓整;經營范圍: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石油化工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環保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地基基礎工程、水利水電安裝工程、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建筑機械租賃、建筑材料銷售、施工勞務分包。(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安全生產許可證號:(皖)JZ安許證字〔2004〕003568-4-2,有效期:2019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6日。金達花園三期項目施工單位、塔吊產權單位相關人員,總經理:周嘉翰,男,58歲。
3.塔吊安裝單位:宣城太達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04月20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00772834531K;住所:安徽省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樓12號;法定代表人:葉正榮;注冊資本:捌拾萬圓整;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一般經營項目:建筑起重設備安裝、拆除及租賃。(憑資質證書經營)。金達花園三期項目安裝單位相關人員,法定代表人:葉正榮,男,48歲。
4.塔吊檢測單位:江蘇鼎都檢測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08月29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11666383650G;住所:江蘇省無錫市梁青路56號12樓東側;法定代表人:嚴天宏;注冊資本:伍佰萬圓整;經營范圍:起重設備檢測、起重設備檢測技術服務、工程建設安全評估;建筑材料、裝飾裝潢材料的檢測(憑有效許可證經營)。(依法需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金達花園三期項目檢測單位相關人員,宣城市檢測部負責人:倪旭宏,男,48歲。
5.監理單位:安徽建達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05月17日,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22705015886C(1-4);住所:安徽省廣德市桃州鎮橫山南路(華東大酒店對面原華東汽車城D區);法定代表人:馮國順;注冊資本:伍佰萬圓整;經營范圍:工程監理、建設咨詢、招標投標代理、標底編制、審核。(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金達花園三期項目監理單位相關人員,項目總監:劉家永,男,35歲。
二、建設項目概況
2020年2月17日,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金達花園三期一標段主體工程EPC項目施工承包合同,內容及范圍為本項目規劃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施工、驗收及保修服務等所有內容。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設計:本標段包括但不僅限于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具體設計內容包括房屋建筑設計(含室內外裝修)、幕墻設計、智能化設計、消防設計、暖通設計、基坑支護設計、人防設計、地下停車庫地面及標識線設計、鋼結構及相關的二次深化;2.工程施工:本標段設計范圍內的建筑安裝、裝飾裝修、智能化、暖通、消防、電梯等本標段內,滿足生產生活功能需要的所有工程施工、項目驗收、移交和質保期內的維修保養等全部內容。該項目一標段為1-7#、10#樓、地下室(含人防),總建筑面積92640.74㎡,合同價21829.9萬元。該事故塔吊為6號樓4號塔吊,產權單位是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該塔吊地腳螺栓預埋等基礎工程由產權單位自行施工?;A工程施工完成后,該塔吊于2020年4月30日進場,由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聘請宣城太達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5月1日開始安裝。5月2日上午,塔吊安裝完成并完成安裝調試,但安裝單位未出具安裝調試報告,未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未要求塔吊產權單位提供地腳螺栓合格證,安裝過程中監理單位安徽建達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員梁庭濤在現場旁站。5月2日下午,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聘請江蘇鼎都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塔吊,檢測合格后,該塔吊即投入使用。經調查,檢測過程中,江蘇鼎都檢測有限公司檢測人員倪旭宏未到檢測現場(安排他人擔任檢測人員),檢測人員未檢查地腳螺栓合格證,未做塔吊力矩試驗,施工單位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未通知監理單位到場,現場無監理人員旁站。5月6日,江蘇鼎都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了塔式起重機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2020)蘇鼎安檢第X-T20071號。經調查,報告書上倪旭宏和嚴青的簽字均非本人簽名。
三、事故發生經過及救援情況
2020年5月18日,金達花園三期項目一標段工地正常施工,中午12時50分塔吊司機童炎兵上6號樓4號塔吊作業,并拍攝塔吊風速顯示屏,截屏告知安全員伍輝紅風速正常,可以作業。下午約1時16分吊運一捆鋼管,自6號樓北邊臨時道路處往7號樓處吊運時,塔吊突然向東傾覆。項目經理徐紀翔在項目部辦公室聽到聲響后迅速趕到現場,并撥打電話向公司分管經理袁國順匯報,同時向建設單位項目現場負責人隨學舟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均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工作,安全員伍輝紅在事故現場撥打了120、110及119,現場施工負責人鐘盛盛迅速疏散工人,清點人數并查看傷亡人員?,F場人員見塔司童炎兵在駕駛室內重傷,沒敢隨意移動,等待120救援,另有三名工人在緊急避險時受傷。120到達現場后,現場人員依照醫護人員指示將塔司移至平坦處進行搶救,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3名受傷工人隨120救護車回醫院檢查,2人檢查無礙自行回家,1人輕微擦傷在醫院靜養后出院。項目部管理人員在現場拉起警戒線并對事故現場進行封鎖保護,同時將事故上報主管部門,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當天晚上安排項目部管理人員值班并告知所有管理人員白天正常上班,夜間按值班表輪流值班,同時告知門衛封閉大門嚴禁任何無關人員出入。
接事故報告后,宣城經開區公安分局飛彩派出所、消防大隊、經開區應急管理指揮中心、經開區建管分站等相關單位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善后處理工作。5月22日,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在宣城經開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下,積極與死者家屬進行協商并簽訂賠償協議和補充協議,死者家屬情緒穩定,事故善后工作平穩有序。
四、事故的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未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提供和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地腳螺栓;安裝單位宣城太達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檢查建筑起重機械;檢測單位江蘇鼎都檢測有限公司未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塔吊檢測工作,出具的塔式起重機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2020)蘇鼎安檢第X-T20071號嚴重失實;該塔吊地腳螺栓和螺母不相匹配,地腳螺栓受力不能滿足要求,承載能力大大降低,且力矩限制器未調試準確,塔吊在使用過程中的超載行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最終導致塔吊傾覆坍塌。
(二)事故的間接原因
1.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金達花園三期一標段工程項目部,未認真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的驗收,未安排專人管理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
2.安徽建達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安裝、檢測、驗收等環節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因產權單位、安裝單位和檢測單位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檢查、安裝和檢測建筑起重機械;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監理單位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責任的處理建議
(一)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單位。經調查,建設單位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宣傳貫徹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配置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在合同中明確了雙方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基本盡到了自己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責任,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協調、管理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協調、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敝幎?,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二)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施工單位,塔吊產權單位。未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地腳螺栓,未認真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的驗收,未安排專人管理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敝幎?,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三)宣城太達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裝單位。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檢查建筑起重機械,未嚴格履行其安全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之規定,應負管理責任。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敝幎?,建議由宣城市住建局依法處罰。
(四)江蘇鼎都檢測有限公司,塔吊檢驗、檢測機構。未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塔吊檢測工作,出具的塔式起重機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2020)蘇鼎安檢第X-T20071號嚴重失實。其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敝幎ǎ瑧摍z測責任。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之規定,建議由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罰。
(五)安徽建達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安裝、檢測、驗收等環節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之規定,應負監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敝幎?,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六)隨學舟,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業主代表,負責項目全面工作。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責任,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協調、管理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協調、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敝幎?,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七)周嘉翰,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的驗收,未安排專人管理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敝幎?,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之規定,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八)袁國順,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未認真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的驗收,未安排專人管理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敝幎?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敝幎ǎㄗh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九)徐紀翔,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未認真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的驗收,未安排專人管理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之規定,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十)張有栓,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項目部技術負責人。未認真組織對建筑起重機械(塔式起重機)的驗收,未安排專人管理施工現場的機械設備。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敝幎?span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敝幎?,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十一)伍輝紅,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安全員。開展日常安全檢查不到位,對本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敝幎?,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十二)倪旭宏,江蘇鼎都檢測有限公司,塔吊檢驗、檢測人員。未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塔吊檢測工作,出具的塔式起重機安裝質量檢驗報告書(2020)蘇鼎安檢第X-T20071號嚴重失實。其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敝幎?,應負檢測責任。依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敝幎?,建議由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處罰。
(十三)劉家永,安徽建達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在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安裝、檢測、驗收等環節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敝幎ǎ瑢κ鹿拾l生負有監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敝幎?,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十四)梁庭濤,安徽建達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監理員。在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安裝、檢測、驗收等環節未嚴格履行監理職責。其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敝幎ǎ瑢κ鹿拾l生負有監理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敝幎?,建議由宣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一)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要繼續履行好建設單位對施工安全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督促本單位各項安全生產整改措施落實到位,確保生產安全。
(二)安徽敬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把關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安排專人管理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規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三)宣城太達起重設備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單位,要切實履行其應盡的安全職責,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安裝完畢后對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嚴格自檢、調試和試運轉。
(四)江蘇鼎都檢測有限公司作為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機構,要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建筑起重機械的檢驗、檢測,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要切實負責,杜絕建筑起重機械“帶病上崗”。
(五)安徽建達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切實承擔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尤其要加強施工期間的監理旁站、巡視,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六)宣城經開區管委會、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發展,始終將安全生產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依法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屬地監管和行業監管職責,督促工程各參建單位將法律法規相關要求落到實處。